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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人數將額滿,以繳費當劃位!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 課程地點 台北 │ 中國文化大學建國分部(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231號) │ 教室:B1國際會議廳
‧ 開始日期 2019/11/23 ‧ 結束日期 2019/11/23
‧ 課程時間 周六08:30~12:00 ‧ 上課時數 3.5小時
‧ 費 用
會員價 1800 非會員價 2600
‧報名優惠


‧ 課程介紹 身為企業人資工作者,您因業務繁忙而無法立即了解近期發生的勞動法令時事資訊嗎?對於每月發生的勞資新聞事件、最新勞動法令異動修正、近期勞動部函令解釋以及重要法院判決內容,您知道如何因應嗎?看到媒體報導時,您能正確解讀並依據法令正確處理嗎?

為協助您立即掌握最新勞動法令異動資訊及當月相關新聞事件依法正確處理,特別邀請沈以軒律師每月固定開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將精選分析當月份最新勞動法修正條文、主管機關函釋、法院判決與重大勞資新聞,同時獨家分享律師團隊親辦之勞資爭議案件資料(包括法院訴訟程序、勞工局調解程序、勞工局仲裁程序與勞動部裁決程序),以豐富實務經驗解析勞資爭議因應之道,並為企業SOP流程找出改進之道!

讀書會的過程裡,沈以軒律師將從人力資源工作者在實務上如何應用,來解析當月最新的勞動法令相關發展。同時為了讓同學更整體瞭解勞動法令,以及讓初學的同學更能掌握讀書會內容,說明時均會指出相關的法令條文深入解釋。
‧ 課程大綱

★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課程總時數3.5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終身學習護照”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定價:會員1,800 / 非會員2,600

同時報名繳費三堂:會員4,200 / 非會員6,000

期間得請假一次,上課權益遞延一次

同時報名繳費六堂:會員6,600 / 非會員9,600

期間得請假二次,上課權益遞延二次

(參加多堂課程,請報名時“備註欄”加註,將有專人服務)

 

★特別加碼提供:

(1)全程均由沈以軒律師親自帶領與內容撰擬

隨函檢附本次讀書會講義摘錄精華內容之網址

http://youtu.be/KYICry3zOl0,完整版本約百餘頁)

即針對每月新修法令、函釋與判決逐一整理並提供案例解析

(2)課後讀書會問題疑義一對一解答

(3)凡首次報名6堂讀書會,另贈送「勞工人資法典」1

(4)凡一次報名六堂讀書會者,

可獨家加入沈以軒律師帶領的「勞動法人資LINE群組」

 

★此課程不與其他優惠併用

 

 

課程大綱

10811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新修正勞動法令專區

重點一「盤點勞動事件法施行後企業各項因應機制」

◎提醒一「備置各工作型態勞工之出勤紀錄」

◎提醒二「滯留廠區刷卡紀錄更正機制」

◎提醒三「明定各恩惠給付發放辦法」

(舉證非勞務對價/非經常性給與)

◎提醒四「建立解僱處分合法流程」

(一)試用期終止階段

(二)資遣同意協議階段

(三)績效輔導計畫階段

(四)適當工作安置階段

◎提醒五「調動處分違法性之檢視機制」

★新修正勞動法令專區

重點二「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與審理細則重點解析」

司法院1081021日預告訂定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與審理細則

★行政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三「滯留廠區刷卡紀錄更正機制」

(提供最新法院實務判決解析)

Q:面對滯留廠區異常性刷卡,雇主下列拒絕加班費給付之抗辯,是否有理:

(1)每日列印日報表,追蹤晚於一小時後打卡之異常情形,並對員工逐一提醒

(2)工作彈性自主,公司無約制管理,自難以簽到表記載認雙方有加班合意

(3)勞工滯留工作在彌補其前沒事可做之故,故自願放棄申報加班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四「外籍勞工契約終止類型與聘僱員額之關連性」

重點五「先合意終止,後免職處分之競合效力」

勞動部1081022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074523號(提供最新法院實務判決解析)

Q: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的名額若不欲受到影響,如何證明「轉換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

Q:外籍勞工因非法打工遭發現,遂與雇主簽署個人因素之終止聘僱關係文件,事後勞工可否以被關閉會議室脅迫簽署為由,主張聘僱關係終止無效?

Q:承前,雇主見外籍勞工反悔協議,遂以非法打工為由再為免職處分,是否會影響原本先前合意終止契約協議的效力?

Q:承前,倘若外籍勞工確有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時,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情事得以免職處分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六「適當工作安置義務之檢視標準」

(提供最新法院實務判決解析)

Q:勞基法第11條資遣處分中所謂雇主應負擔安置其他適當工作之義務,所謂「適當工作」所指為何?「時間點」要在資遣當時或資遣前後多久時間內?「職務內容」須與勞工原工作條件相當嗎?或須考量勞工能力可否勝任並有接受意願嗎?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七「部分工時勞工連續出勤六天之加班給付」

(提供獨家函詢主管機關回覆解釋函文)

Q: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某公司,面對出勤日數不固定之時薪制部分工時勞工,可否單純排定「108930月至108105日」該週連續出勤六天(每日出勤4小時),至於其他週各天均無庸出勤,惟108105日(週六)既然仍屬政府機關補班日,故是否仍可援引勞動部1080927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988號函釋意旨,無庸給付105(週六)出勤之加班費?

Q:承前,若「108930月至108105日」該週連續出勤六天,但每日出勤改為8小時,即該週已出勤達48小時,但因其他週各天均無庸出勤,是否也可以將108105日(週六)視為政府機關補班日,仍援引勞動部1080927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988號函釋意旨,無庸給付105(週六)出勤之加班費?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八「輪班制更換班次休時規範適用範圍」

(提供獨家函詢主管機關回覆解釋函文)

Q:某公司為輪班制,勞工甲於始終輪值「早晚班」期間(08:0012:0017:0021:00,前後二日班表時間一致),因工作需求,於「早晚班」之第一日延後出勤2小時至23:00或第二日提早出勤2小時至06:00,請問是否因連續休息時間僅九小時,而有違反勞基法第34條第2項至少須間隔休息11小時之強制規定?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九「國定假日調移程序實務爭議」

(提供獨家函詢主管機關回覆解釋函文)

Q:勞資雙方協商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試問下列調移方式是否合法?

(一)『向前調移&跨年度調移&調移區間超過二個月』,例如:10911日元旦與1081011日原定工作日對調。

(二)『一次性調移全年度國定假日』,例如:10911日一次與勞工約定將該年度12個國定假日,平均調移至一年12個月(即每月1個國定假日)。

(三)『未特定休假調移期日』,例如:春節初三與5月份工作日對調,僅於2月份班表註記「初三國定假日調移至5月份,至於調移至五月的哪一個工作日由勞工再自行排休」,而未由雇主預先指定5月份之特定期日?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不可與其他優惠併用(含黃金存摺)!
◎不可使用現金券!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程現場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