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派遣概念釐清
(一)勞動派遣三方關係簡介
(二)「假派遣、真僱用」之類型
(三)勞動派遣與勞務承攬外包之差異
二、禁止轉掛之法律爭議
(一)第一階段:派遣事業單位面試派遣勞工
(二)第二階段: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
Q:Offer Letter錄取通知書是否等同此處的勞動契約?
Q:此時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與勞健保福利)如何約定?
(三)第三階段:要派單位面試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
Q:派遣事業單位與數位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經要派單位面試後,無法獲派至要派單位之派遣勞工,派遣事業單位應如何依法終止契約?須給付資遣費嗎?
(四)第四階段:派遣勞工要求要派單位直接僱用
Q:要派單位直接僱用派遣勞工後,派遣事業單位須給付資遣費,該筆資遣費支出係可歸責於派遣事業單位或要派單位?派遣事業單位能否依約轉嫁要求要派單位負擔?
Q:要派單位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後與其締結新約,可否再以試用期契約為之?
(五)第五階段:要派單位對於派遣勞工不利益處分
Q:要派單位事後以試用期未通過或工作能力無法勝任為由終止契約,須舉證「非」因勞工提出直接雇用要求後所為不利處分
(六)新法施行前適用爭議
Q:要派單位在新法施行前如有面試或指定特定勞工要求派遣事業單位僱用再派遣至其場所工作之行為,主管機關得否依法處罰?該派遣勞工於新法施行後,得否依同條第2項向要派單位請求直接僱用?
三、「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間法律關係
(一)派遣契約屬不定期契約或定期契約?
(二)要派單位不續約時,派遣事業單位可否執此終止與派遣勞工間契約?
(三)派遣至要派單位之派遣勞工,可否適用要派單位之彈性工時制度?
四、「要派單位」對於「派遣勞工」,是否須負擔下列法律責任:
(一)勞動基準法之工資補充給付責任
(二)勞動基準法之職災補償補充給付責任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雇主責任
(四)勞動基準法之雇主超時責任
(五)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雇主責任
(六)就業服務法之雇主責任
(七)民法僱用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五、契約修正重點提醒
(一)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間「要派契約」
(二)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間「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