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備程序
(一)核備機關
Q:本醫療財團法人於各縣市設有不同附設醫院,核備機關可否統一於財團法人登記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即可?還是須向各地主管機關核備?
Q:住院醫師若可能在跨縣市院區執行業務,核備程序需要跟各主管機關分別為之嗎?
(二)核備書面
Q:送交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之書面為何?是否包括與住院醫師簽署之聘僱契約書(或薪資結構數額約定書)?
Q:目前約定書參考範本文字為「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則檢送核備之約定書還須明確訂出每日正常工作時數嗎?
(三)核備次數
Q:工時約定書可否固定期間檢送核備一次即可?
Q:PGY醫師工時約定書依法申請核備,其訓練(1年)完成後,再接續住院醫師,如何簽訂契約?之後住院醫師期間仍須再申請核備嗎?
Q:住院醫師因為訓練期關係,分處輪班制與非輪班制階段,該二階段是否要分別核備通過?
Q:住院醫師申請留職停薪,是否可在工時約定書與聘僱契約書約定自動展延期限,而不用重新簽約並向主管機關核備?
(四)核備時程
Q:住院醫師報到後進行2-3日職前訓練後即開始接受訓練(包含值班訓練),是否得於預定到職前1個月即辦理核備作業?
Q:符合PGY醫師訓練資格並已到職,惟執照於2個月後取得,在執照尚未取得前,是否可先進行第84-1條核備程序?
Q:主管機關核備審查時間約需數週,核備生效日如何認定?可否溯及至108年9月1日?或是溯及至當初核備申請日?
二、工時與對應工資約定(提供實際班表與計算公式參照)
(一)薪資結構包含加班費爭議
Q:住院醫師現行固定月薪是否有加班費性質?可否事先約定包括固定時數之加班費?相關時薪與加班費倍率為何?
Q:住院醫師調任不同科別,工作時間與薪資數額均相異,如何一次簽署各科別相關約定?抑或每調一次科別就須換約一次?
(二)加班費時薪(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Q:住院醫師加班費的時薪如何計算?是否係以月薪除以283小時計算嗎?若將月薪換算成4週薪後計算時薪(例如:時薪=[月薪÷30x28] ÷283),是否有誤?
Q:核備住院醫師4週正常工時283小時,如何套用勞動部過往對於責任制工作者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式(即月工資額÷【240 +(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每月平均正常工作時數)】)?
三、工作時間認定
Q:依照最新行政訴訟與勞檢實務見解,工作時間認定標準為何?在外地訓練或出差的工作時間如何認定?交通往返通勤時間是否應計入?例如因病人需要隨同轉診,將病患送至指定醫院後,回程交通時間是否須計入工時?
Q:住院醫師參與下列之「會議活動」,是否應計算為工作時間?
(1)各科部舉辦之內部會議
(2)參與會議前的準備行為
(3)訓練時數係醫院為滿足法定雇主身份義務要求
(4)教育訓練非醫院指定參加,惟屬專科醫師甄審資格取得之必要條件
(5)學會舉辦之研討會
(6)參與教育訓練時間,醫院給予公假
(7)參與教育訓練時間,醫院給予獎勵或差旅費補助
(8)未參與該教育訓練,將會影響住院醫師未來升遷機會
(9)訓練時數或維持資格證照有助於醫院評鑑要求
Q:住院醫師提供下列之「服務內容」,是否應計算為工作時間?
(1)被醫院指派至合作醫院或偏鄉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
(2)經醫院同意,至其他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
(3)因病人要求隨同轉診
四、休息時間
(一)表定休息時間
Q:若醫院將休息時間計為工作時間,因此非值班日班表「8:00~18:00」,正常工作時間10小時,不另表定休息時間,是否違反勞基法第35條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休息30分鐘的規定?
Q:反之,若醫院規定班表中間有休息時間30分鐘,若住院醫師當日因業務繁忙無暇用餐,醫院是否仍違反勞基法第35條規定?並須額外給付加班費?
Q:承前,縱使班表中間明定休息用餐時間30分鐘,惟前後的表定工作時間若仍有超過4小時,是否還是違反勞基法第35條規定?
Q:值班日休息時間如何認定?若夜間或假日僅有1人值班,則休息時間如何認定?
(二)待命休息時間
Q:休息時間或下班時間被要求不能關手機,需隨時接聽待命,是否應計算為工作時間?若未指定待命地點,但要求於一定時間到達,是否也應採計為工作時間?
Q:若未強制要求需住院醫師到達機構服務之候傳時間,倘被傳喚後之工作時間是否應加計往返交通時間?
(三)班距間隔休息10小時
Q:住院醫師值勤間隔至少10小時,是否包含兩班之間的臨時加班時間?
Q:下班在線上填寫病歷或病人有情況開立醫囑,即使很短時間如亦算加班值勤,是否須間隔10小時後方得上班出勤?
五、延長工作時間
(一)出勤紀錄備置
Q:住院醫師出勤紀錄方式有哪些?如不辦理出勤備註者,醫院可否於一定期間後由系統統一產生備註?
Q:住院醫師至其他醫院訓練時,是否仍須備置出勤義務?備置義務主體為所屬醫院或代訓醫院?是否可要求該醫師須有他院出勤紀錄(包含他院值班期間)?
(二)工時週期認定
Q:住院醫師4週週期從何時起算?
Q:住院醫師4週工時可否折算為每月工時?必須以每4週工時循環不間斷認定?還是得比例換算成每月工時數?
Q:4週週期內若住院醫師先於輪班制2週,再於非輪班制2週,如何認定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標準?
(三)加班費計算
Q:非輪班制人員核備正常工時283小時,該4週僅排班260小時,後實際出勤270小時(無延長工時狀況),是否仍須額外給付加班費?若當初核備正常工時僅260小時,則結論有無不同?
Q:反之,若排滿283小時,如實際出勤為270小時,未出勤部分是否得記載勞工積欠13小時出勤義務呢?還是可以要求請勞工請假呢(即「負時數爭議」)?
Q:若出勤時數4週未達正常工時上限283小時,但上班日可能有逾每日10小時之上限,是否仍需核給加班費?
Q:4週出勤超過正常工時上限320小時部分,加班費倍率如何計算?
Q:住院醫師可否選擇將加班費換補休,相關程序為何?該補休時數有無期限?屆期未休時如何處理?
Q:住院醫師何種性質的加班費或補休未休折算工資,是否得認列免稅性質?
(四)加班事實認定
Q:醫院設有加班申請制度,但發生以下情形,住院醫師均未申請加班,勞檢機構會認定醫院違法積欠加班費嗎?
(1)住院醫師於非上班時間自行填寫電子病歷
(2)住院醫師因個人自主學習,刷卡記錄顯示提早到院或延後離院時間
Q:承前,醫療機構應如何規劃正確的異常性刷卡確認機制呢?
(五)特殊超時加班
Q:醫院如與住院醫師約定班表早上8時至翌日8時,中間休息4小時,惟翌日下午1時繼續上班至5時下班,是否符合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小時上限之規定?
Q: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規定得使住院醫師工作時間得不受約定限制,然而所謂「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類型為何?
Q:因訓練需要,例如長時間移植手術訓,當日又非原排定之值班日,正常連同延長工時恐超過每日工時上限,需辦理勞基法第40條核備手續嗎?有關加班費及補休如何核給?
六、例假、休息日
Q:例假「一日」定義為何?如週一上午8時值班至週二上午8時,週二上午8時以後可否再排例假?
Q:住院醫師是否有法定或約定之休息日權利?
七、國定假日
Q:國定假日「一日」定義為何?醫院相關國定假日調移程序如何處理(即經勞工個人同意+確明休假調移日期)?若住院醫師仍未確定欲調移的休假日期,前揭調移程序是否完備?
Q:若住院醫師自10月9日上午7時上班跨越至翌日國定假日10月10日的上午7時,有無國定假日出勤加班適用?
Q: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日當天住院醫師若有出勤或值班事實,加班費如何計算?是否亦得適用上開國定假日調移制度?
八、特別休假與其他假別
Q:因輪班制與非輪班制的每日正常工時不同,其各假別時數如何計算?例如住院醫師當日值班,原定值班上班時間為上午7時至翌日上午7時,因臨時身體不適於中午12時開始請病假,請問如何計算請假時數?
Q:住院醫師專科訓練期滿(不再適用勞基法),醫院是否有義務結清特休未休日數之工資?若該醫師續留原醫院,其特休未休日數是否仍須結清?勞雇雙方可否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Q:住院醫師申請特別休假,醫院依法可否拒絕?若確實造成排班人力上急迫需求,主管應如何善行協商方式?
Q:特別休假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書面約定)後預借使用嗎?
九、聘僱契約重要內容
Q:衛福部擬定之醫療機構與住院醫師聘僱契約書範本,醫院可否就部分條文內容略做修正?
Q:住院醫師聘僱契約係屬定期或不定期?連續簽署數份定期契約無中斷,是否會導致其後契約性質為不定期?若屬定期契約,相關離職預告期規範,是否可回歸勞基法第15條規定?。
Q:醫院能否與住院醫師簽訂勞基法第15-1條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即約定提早離職者須負擔違約金?
Q:住院醫師有可能在多個院區執行業務,契約中工作地點要怎麼約定?
十、契約終止
Q:住院醫師不適任時,應如何終止雙方間契約?是否需轉任行政職方能資遣?
十一、特殊身份法定保障
Q:女性住院醫師於懷孕或哺乳期間不得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所謂「哺乳時間」如何認定?為分娩後多久時間?
Q:依照衛福部公告工時指引與地方主管機關核備通過的工時約定書,住院醫師若單以正常工時標準出勤,不幸發生腦血管疾病,是否符合勞動部107年10月15日修正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過勞標準(即發病前六個月任一期間的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80小時)?
十二、其他
Q:醫院內法定勞資會議代表,是否需有醫師擔任之?
Q:因應本次住院醫師適用勞基法,依法是否須將已核備通過之工作規則修正後再送核備?若有需要,則修正條文送經勞資會議決議同意時,是否需新增住院醫師為勞方代表?抑或原代表決議(僅請住院醫師代表列席)即可?
Q:住院醫師至合訓醫院接受訓練時,合訓醫師會提供值班津貼予住院醫師,每班金額不一,並以薪資所得作申報。合訓醫院是否需為住院醫師投保勞、健保並提繳勞退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