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人資必備民法常識專區
重點一「民事損害賠償項目與數額計算」
當職災事件發生時,除勞基法『補償金』外,勞工多會一併請求民法『損害賠償金』,此時為尋求和解可能(蓋會連帶影響衍生刑事責任與外勞招募許可),勢必須估算損害賠償數額與協商簽定和解協議。本次將以案例方式教導「簽定和解協議注意事項」外,並依序解析試算「民刑事責任提告主體與對象」、「民事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勞工受傷之賠償項目與計算(勞動能力減損、增加生活上費用、精神慰撫金)」、「勞工死亡之賠償項目與計算(喪葬費、法定扶養費、家屬精神慰撫金)」等重要議題。
★重要勞資新聞專區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二「變形工時下班表排定與片面變更爭議」
新聞標題:『國泰醫院GG!法院判賠護理師加班費+資遣費』
(提供民事一審與二審相異判決要旨解析)
Q1:針對輪班制工作者,雇主可否片面適用變形工時制度,將原先每日「三班制」8 小時班改為「三班制」8小時班與「二班制」12小時班(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另2小時延長工時)併行?
Q2:當勞工否認曾有勞資會議同意實施變形工時,雇主應如何舉證此既存事實?又有哪些缺失會被認定勞資會議決議無效?
Q3:承前,縱使雇主得適用變形工時,惟如涉及工作時間變更,應否再取得勞工個人同意?
Q4:「二班制」12小時班,雇主如何證明其間有2小時休息時間?
Q5:「二班制」12小時班,若輪值班表2週排定正常工時即超過80小時或4週排定正常工時即超過160小時,是否會影響變形工時適用效力?最後導致每日正常工時僅得為8小時計?
Q6:勞工自請離職,離職原因載明「工作時數過長」,可否事後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主張被迫離職請求資遣費?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三「變形工時勞工與部分工時勞工之請假權利差異」
Q1:我司適用4週變形工時,每日排定正常工時皆為10小時,該名勞工申請法定「陪產假」5天,試問:依法可以直接請5個工作曆日(共50小時上班時數)免除出勤義務?還是基於均等待遇原則,最後只可請到40小時(不論是四天共40小時,或是五天每日只請8小時)?
Q2:承前,若部分工時勞工(固定每週出勤一、三、五,每日工時8小時)申請陪產假5天,依法可以直接請5個工作曆日(共40小時上班時數)免除出勤義務?還是基於均等待遇原則,最後只可請到40小時之部分比例時數?
★重要勞資新聞專區
重點四「終止契約意思表示之行使方式」
新聞標題:『遠航昨「資遣」今續營運 勞部:員工須出勤保權益勿曠職』
Q:雇主片面貼出資遣全體員工之公告函文,其與個別勞工間勞動契約是否即發生終止效力?若有,則雇主可否主張事後撤回或撤銷?
★重要勞資新聞專區
重點五「職場洩漏他人個資之刑事責任」
新聞標題:『員工病假附就診單據 主管傳Line被訴』
『1億7千萬筆個資外洩房仲賣「客戶搜尋開發系統」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