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4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特殊專題專區
重點一「勞動事件法人資管理訴訟風險解析」
Q:勞動事件法自109年1月1日施行迄今,究竟各項新制在法院實際上運行狀態如何?本次特整理109年1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所有運用勞動事件法提告的民事法院判決,逐一分類解析法院認定標準為何?進一步探究企業面對異常性刷卡紀錄之法律風險與因應對策?
(一)類型一:拒絕提出工資清冊
(二)類型二:拒絕提出出勤紀錄
(三)類型三:出勤紀錄異常推定加班時數
1、當日有特殊指示(晚上值班、年度大掃除、外地開會)
2、機動彈性的中間休息時間
3、提早到場刷卡時間
4、延後離場刷卡時間
(四)類型四:薪資給付推定工資性質
★勞動法重要時事專區
重點二「防疫隔離假與防疫補償」
Q:雇主如何開立「防疫隔離請假及有無支領薪資證明書」?相關應注意事項為何(例如日數起迄如何認定、要否扣除例休假日等)?
Q:防疫隔離假期間,雇主可否要求勞工直接銷假居家辦公?若可,則當日出勤是否視為假日加班?公司是否可將此段防疫隔離假期間薪資給付部分,申請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百分之二百減除嗎?
Q:承前,防疫隔離假期間若只需要勞工在家辦公2小時,則公司可否只給付2小時正常工時工資即可?若是,則勞工能否再去申請當天一千元的防疫補償?
Q:部分工時工作者(時薪制),遭居家隔離14天期間,是否仍可申請防疫隔離假與防疫補償?
Q:每日一千元的防疫補償屬應稅所得或免稅所得?
★勞動法重要時事專區
重點三「雇主片面限制勞工私人行徑與拒絕出勤之適法性」
新聞標題『疫情期間勞工有附隨義務 勞動部:雇主可禁出國』
新聞標題『清明連假後居家辦公大增 陳時中:有症狀而隔離必須給薪』
新聞標題『連假人擠人就被強放無薪假?工會:勞動部說過應給工資』
Q:防疫期間公司可否為以下內容之公告,甚至表示違反者將依情節論處:
(一)「請假期間出國或至指揮中心公告之熱門景點,公司將不予准假」?
(二)「下班期間禁止出國或至指揮中心公告之熱門景點」
(三)「同仁應保持1.5公尺社交距離、禁止從事非必要之群聚活動或聚餐等社交方式」
Q:承前,若同仁違反上開公告,公司可否要求其申請自假或在家自主健康管理14天,此段期間有無薪資可領?是否可視為法定之居家隔離假性質?若同仁堅持上班,事後確定染疫假,致使公司無法營業之損失,相關法律責任為何?
Q:反之,若有員工以連假期間去過熱門景點為由不出勤,應請何種假別?公司可否拒絕?可以要求員工提供相關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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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四「疫情期間在家或遠距辦公措施」
Q:疫情期間企業施行分組分區辦公之實益與重要性
Q:公司施行「在家或遠距辦公措施」,因變更勞動契約中工作地點,是否需要讓員工簽署同意書?勞資會議決議通過是否足夠?相關在家辦公設備能否要求員工自行提供?
Q:勞工在家或遠距辦公之工作時間如何排定?出勤紀錄如何記載備置?可否申請加班?可否要求員工在未經報備前不得隨意外出?違反者公司得如何處理?
Q:因應部分同仁居家上班,可否蒐集主管及同仁手機號碼及Line ID,公開給各部門於跨部門緊急即時聯繫使用?有無違反個資法疑慮?
Q:居家辦公期間發生意外(例如在家跌到或被熱水燙到、外出買午餐車禍),算是職業災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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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五「感染新冠肺炎之職業疾病判斷」
新聞標題『出差感染肺炎 勞部:列入職災』
新聞標題『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確診 可申請職災傷病給付』
Q:職業疾病之認定,是否係依勞保局專科醫師判斷為據呢?又認定標準除重在職務與疾病間之關聯性(職務之性質具有引發或使疾病惡化之因子)外,是否尚須兼顧該二者間是否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Q:若有同仁因為被確診同事傳染新冠肺炎,是否屬於職業疾病?雇主法律責任為何?員工能否求償?
Q:若同仁係在上下班途中或中午外出用餐被傳染新冠肺炎,是否可屬於職業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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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六「疫情期間勞基法特殊事變加班適用範圍」
(一)振興辦法所列產業為復原重建工作而有使加班必要,得符合勞基法特殊事變加班範疇
◎勞動部109年3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50303號函釋
(二)政府機關配合指揮中心進行防疫工作,得符合勞基法特殊事變加班範疇
◎勞動部109年03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0295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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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七「疫情期間主管機關協助措施」
(一)針對減班休息勞工:「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安心就業計畫」
Q:減班休息協議一旦成立,公司可否進行勞健保與勞退金的級距調整?還是需要等待三個月後才能做?若未為投保級距調整或是減班休息通報程序,會否影響勞工申請政府補貼之權利?
(二)針對企業:「工作環境改善補助措施」、「員工工作生活平衡措施」、「勞就保費及勞工退休金緩繳協助」、「資金紓困振興措施」
(三)針對失業勞工:「失業給付」、「增辦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Q:受僱於2個以上雇主,同時非自願離職,可否分別申請失業給付?
◎勞動部109年03月09日勞動保1字第1080140674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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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八「疫情期間移工來臺工作應注意事項整理」
Q:疫情期間雇主得否暫緩移工來臺?若仍引進來臺,應如何落實「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與相關居家檢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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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九「疫情期間其他重要函釋解析」
(一)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期間,不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部109年3月30日勞動條2字第1090130209號函釋
(二)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得調整於109年12月31日前舉辦
◎勞動部109年03月25日勞職授字第1090201153號函釋
(三)特殊健檢結果為第三級管理者之職醫科醫師服務流程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9年3月20日勞職衛3字第1090005453號函釋
(四)勞資會議召開方式
Q:面對疫情未趨緩,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僅能以集會方式召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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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十「遲到扣薪舉措再度提醒」
◎勞動部109年3月20日勞動條2字第1090130271號函釋
遲到僅得按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不得溢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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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十一「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特別休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