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9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特殊勞動專題專區
重點一「勞動事件法人資管理訴訟風險解析」
延續著今年4月讀書會的專題,本次特更新整理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民事法院判決,觀察到下列工作者均利用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持刷卡紀錄時間用以提告「下班滯留辦公場所」、「用餐休息時間」的加班費,究竟法院實務最後如何判決與採取何種認定標準?再歸納探究企業應採行之因應對策:
(1)機電業技術經理、(2)製造業會計人員、(3)飯店業廚房助手、(4)快遞業司機、(5)補教業老師、(6)健身中心教練、(7)會計業帳務人員、(8)服飾業門市人員、(9)行銷業活動工務、(10)紙媒業領班、(11)產險業助理人員、(12)通訊業門市人員、(13)學校宿舍管理員、(14)服飾業人資主管
Q:雇主若主張「員工未依規定申請加班」、「員工自行留下來不會趕他們走」、「已多次要求提高效率準時下班」、「當日工作量未完畢可翌日再完成即可,並無加班必要」等抗辯理由拒絕給付加班費,是否有據?
Q:員工下班後在與客戶利用通訊軟體或服務群組中回覆詢問事項,是否得納入延長工時請求加班費?
Q:縱使雇主需補足短少之加班費,可否以過往每月給付之「延時加給」數額作為扣抵?
★勞動法令逐條解析專區
重點二「勞基法第14條勞工被迫終止契約之運用」
Q:凡勞工於職場中遭受重大侮辱、違法懲處或調動、短少報酬或是雇主違反法令(例如:投保薪資以多保少、短少提繳新制勞退金、未提撥足額舊制退休準備金、未設置福委會等福利措施)導致其權益有受損之虞者,勞工可否執此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以下蒐集整理各級民事法院判決要旨,為人資夥伴案例解析勞基法第14條之實務運用。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三「職場不當言論侵害名譽權之判斷標準」
『相互取暖不行嗎?LINE群組罵主管 8員工判賠』(提供最新法院判決解析)
Q:延續108年7月讀書會的新聞專題研討,何以二審法院針對該新聞案例判決翻盤認定,僅指摘「挪用部門費用」、「詐騙集團首腦」、「番婆」等語涉及侵害名譽權,但卻對於「腦袋裝大便、有病」、「她就好像皇帝旁邊的宦官、諂媚」、「她真的有病」、「死老太婆」等不當言論,肯認屬於意見表達之主觀感受,受到言論自由保障而免責?
★勞動法令逐條解析專區
重點四「定期勞動契約類型探討(一)職務代理人與外國籍工作者」
(提供獨家函詢解釋令與法院判決解析)
Q:懷孕勞工分別申請安胎假、產假、育嬰留職停薪,上開三段期間雇主可否各自與其職務代理人簽署三份定期勞動契約?
Q:縱使工作性質屬繼續性,雇主是否均可與外國籍工作者(包括藍領、白領工作者)簽定定期契約?
★勞動法令新修專區
重點五「國民法官兼具勞工身份之特殊保護」
總統府109年8月12日公布國民法官法
新聞標題『國民法官法2023年上路 蘇:雇主應給公假不得刁難』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六「減班休息通報機關變更」
勞動部109年7月1日修正「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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