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0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特殊專題專區
重點一「各種雇主反悔取消錄用案例解析」
新聞標題『雇主通知勞工錄取後反悔取消錄用 新北仲裁判斷說「不可以」』
(提供各種情況民事法院判決解析)
Q:當公司發出錄取通知後卻發生下列取消錄取情事,勞工可否主張雙方間契約仍成立生效,故公司應賠償原訂契約期間薪資:
[第一種]勞工甲收到錄取通知後回覆「接受聘用,但可否延後二週報到」,公司即以「延後報到造成空窗期變數過大,無法接受要求」為由取消錄取通知
[第二種]勞工乙收到錄取通知後,始終未明確將其願意到職意旨通知公司,遂遭公司撤回錄用
[第三種]勞工丙收到錄取通知後,僅回復「可能會、應該會」等不太確定字眼,公司即以「職缺由內部員工轉任」為由取消錄取通知
[第四種]因勞工丁未依錄取通知書所載條件須攜帶勞健保轉出證明單、離職證明單及體檢報告等證件資料完成報到程序,致使公司取消錄取通知
[第五種]公司因得知勞工戊面試時騙稱無身心障礙身份,隱瞞長期精神疾病後,即以民法第92條撤銷被詐欺的錄用通知,甚至再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損害之虞」為由懲戒解僱。另此處有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身心障礙歧視疑慮?
[第六種]公司以職務內容須經常出差搭乘飛機不適合懷孕婦女為由,通知勞工己取消錄用
Q:面對上述情況,勞工應該多做哪些動作較能保障自身權益?反之,雇主如何預先因應降低法律風險呢?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二「勞工受脅迫簽署離職書之無效案例」
(提供民事法院判決解析)
Q:公司人資以勞工隱瞞罹患精神疾病為由,善意提醒若致公司受損將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解雇等言語,何以被司法判決認定屬不法之將來惡害通知,勞工因此簽署之自願離職單係受被詐欺脅迫,得以事後撤銷主張自始無效?
★特殊專題專區
重點三「職場霸凌之雇主義務與法律責任」
新聞標題
『職場霸凌別吞忍 勞動部有法可管』
『康軒揪「吹哨者」涉霸凌! 勞工局:勞動法規無罰則』
『打壓吹哨者|康軒若霸凌員工又不付資遣費 侯友宜撂話:一定重罰!』
『康軒勞資爭議案調解成立 勞工局協助勞方爭取權益』
『北市勞檢出爐!凱基證券未保護被霸凌員工 不改善將罰15萬』
Q:何謂「職場霸凌」?司法實務相關判斷標準為何?
Q:[雇主義務]為避免員工受到職場霸凌,雇主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應為何種預防措施?若有員工申訴遭受職場霸凌,雇主又應如何進行通報調查等處理程序?否則相關法律責任為何?
Q:[雇主責任]員工遭受職場霸凌,可否對於雇主主張下列權利:
(1)被迫辦理離職手續,事後再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規定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民法損害賠償責任
(3)職業疾病與職災補償責任(詳重點四)
★特殊專題專區
重點四「職場霸凌衍生精神疾病職災認定」
新聞標題
『職場霸凌多 2019勞保職業病精神疾病歷年最高』
『護師控護長職場霸凌 批陽大附醫包庇漠視』
『台灣首例「護理職場霸凌」導致「職業性憂鬱症」診斷書』
Q:員工遭受職場霸凌罹患憂鬱症,如何可以判定係因職場因素所引起之職業病?臨床上職業醫學科醫師之相關判斷標準為何?
★勞動部訴願決定專區
重點五「育嬰留停不利處分類型與判斷標準」
(提供相關主管機關訴願決定意旨解析)
Q: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若發生下列各項事由,雇主是否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之規定?
(1)申請當下一併簽署離職申請書(離職日為六個月後)
(2)無法參加尾牙摸彩活動
(3)未領取中秋慰問金
(4)無當年度考核評等致影響年終獎金
Q:承前,勞工為能符合上開福利或考核資格,申請「提前」復職,雇主可否拒絕?若拒絕理由為何方不會違反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若勞工表示縱使原職位尚有其他職務代理人暫代,提前復職期間可以轉調他職,雇主可否拒絕?
★重要勞資新聞專區
重點六「事變因素特殊加班注意事項」
新聞標題『困操翻行員!北市勞檢6銀行黑名單出爐』
『口罩國家隊超時工作 新北開罰』
『因天災事變放寬7休1 勞動部:一週內須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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