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1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主管機關函釋暨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一「預告期起迄區間計算與預告工資給付標準」
勞動部109年10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
(提供民事法院判決對照主管機關函釋異同處)
(一)預告期起迄區間計算
Q:預告期起迄區間可否將「契約終止日(即最後工作日)」納入計算?
Q:雇主資遣年資五年的勞工甲,預定最後工作日為109年12月31日,依法最晚須於幾月幾日前預告?最晚須於幾月幾日前通報?主管機關與民事法院對此見解有何差別?
(二)預告工資給付標準
Q:未經依法預告之預告期間工資,一日工資數額如何計算?部分工時勞工計算方式有何差異?
Q:法條僅謂「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若從優以平均工資計給,是否符合法律文義?亦與現行民事法院或行政法院判決意旨是否相符?
(三)法定預告期間內爭議
Q:若雇主已依法給與預告期間(含提供勞務工資),是否就無需給付預告期間工資?縱使法定預告期間內免除勞工出勤義務,結論是否相同?
Q:法定預告期間內勞工申請謀職假,申請日數最多幾日?雇主可否要求提出證明文件?
Q:法定預告期間內勞工自請提前離職,離職日如何認定?雇主是否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
(四)資遣通報補行或撤銷
Q:資遣通報對象是否包括外籍勞工?通報機關係以勞務提供地或公司登記地為準?
Q:雇主給付預告期間工資,是否仍須為資遣通報?
Q:勞工因申請公司優退專案而離職者,是否屬「非自願離職」?雇主是否仍須為資遣通報?
Q:若雇主應為資遣通報而未為,在勞工離職後是否有補救措施?反之,若不應為資遣通報而誤為之,事後是否得向機關申請撤銷?
★主管機關函釋暨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二「部分工時勞工進階爭議實務剖析」
勞動部109年10月26日修正「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提供民事法院判決對照主管機關函釋異同處)
(一)部分工時勞工之年資結清計算方式
Q:部分工時勞工任職三年期間,有九個月每天僅工作3小時或是5小時,其勞退新制資遣費的年資基數各自為何?平均工資又該如何計算?
(二)部分工時勞工之契約性質
Q:時薪制部分工時勞工,若屬臨時工性質,其與雇主間簽署之勞動契約,係屬一般「不定期契約」或是僅於出勤天數存在僱傭關係之「定期契約」?勞基法上服務年資應如何計算?若雇主次月未提供工作量進而退保,是否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三)部分工時勞工之國定假日權利
Q:時薪制部分工時勞工適逢國定假日而免於出勤,當日工資是否仍應照給?
Q:時薪制部分工時勞工適逢國定假日而出勤,能否將國定假日對調至其他期日,相關對調程序應注意事項為何?
(四)部分工時勞工之特別休假權利
Q: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比例計算方式,民事法院實務適用上與主管機關有無差異?
(五)部分工時勞工之原領工資數額與醫療期間計算
Q:時薪制部分工時勞工遭逢職業災害,一日原領工資數額如何計算?醫療期間每月補償天數係以「逐日按曆計算僅扣除例假、休息日」或是「受傷前一個月平均出勤天數」為標準?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三「契約規範「視為自願(請)離職」之效力爭議」
新聞標題『IBM最有價值經理人「被離職」 他逆轉官司獲賠900萬創紀錄』
(提供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解析)
Q:勞工申請留職停薪程序有欠缺,雇主是否有義務賦予補正機會?
Q:勞工留職停薪屆滿時,雇主是否負有將資訊告知勞工供其選擇協助轉職之義務?
Q:勞資雙方約定「留停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職或未覓得適當職位,即以自願離職處理」,是否有效?
★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四「勞工違法下載軟體之雇主連帶刑事責任」
(提供刑事法院判決意旨解析)
Q:勞工下班時間在辦公室內,擅自下載他公司擁有著作權之軟體,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重製著作財產權罪?所屬雇主公司法人是否須共同負擔刑事責任?
Q:承前,本件何以雇主已主張下列抗辯,目前一審法院仍為有罪判決:
(1)勞工違法下載軟體非屬執行職務所為
(2)公司已與勞工簽立保護智慧財產權切結書,並訂有軟體使用規範
(3)公司已辦理資訊安全教育訓練,要求全體勞工參與
(4)公司平日均有進行例行性資訊安全檢查,並使用電子檢查工具輔助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五「工會幹部辦理會務之職災保障」
勞動部109年09月25日勞動保2字第1030140359號
Q:工會幹部會務公假期間辦理會務過程中受傷,雇主是否應負擔勞基法上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若否,則所屬工會能否為其工會幹部提供保障,投保職業災害保險?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六「特別休假排定權之限制」
勞動部109年10月14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0934號
Q:勞工如於約定工作日已未出勤,事後可否主張因特休期日由其排定,故片面要求補請休特別休假?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七「事變因素特殊加班注意事項」
勞動部109年10月13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0928號
新聞標題『勞工紓困貸款貸後管理 勞動部:不適用天災條款』
Q:金融業配合政府辦理紓困貸款相關業務,其後續貸後管理工作,是否仍符合勞基法「突發事件」定義?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八「違反生理假之法條裁處依據」
勞動部109年10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09013074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