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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線上 online】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準時開課,即將額滿!
‧ 課程地點 線上 │ 線上課程
‧ 開始日期 2020/7/26 ‧ 結束日期 2020/7/26
‧ 觀看時間 (此期間內不限次數觀看)
‧ 費 用
會員價 1800 非會員價 2600
‧報名優惠


‧ 課程介紹 ★號外~沈律師人資讀書會首次開放線上學習方式,讓您在家也能輕鬆研習最新勞資議題!

★-- 當月課程僅限當月特定時段播放,要搶要快喔~

新冠肺炎疫情延燒不息,職場因應問題層出不窮,企業雇主、人資應接不暇。

您是否覺得各方訊息報導繁雜,感到無所適從?想超前佈署因應管理措施,卻擔心資訊解讀有誤、不慎觸法?想上課了解,擔心群聚感染、又擔心時間不能配合?

好消息!在家防疫的福利來了!

由沈以軒律師主講,從每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出發,整理分析最新法令/函釋/判決的「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因應眾多受疫情影響的夥伴們要求,特別於疫情期間開放線上學習課程,讓企業雇主、人資夥伴們在家裡就能共同研習最新的勞資議題,透過系統性&案例性了解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並超前佈署企業因應措施。

線上課程不分地區,疫情期間每月提供兩個全日時段,供夥伴們選擇;每個時段享有24小時內重複觀看的權利,歡迎舊雨新知把握機會,千萬不能錯過!
‧ 課程大綱

★課程總時數3.5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終身學習護照”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定價:會員1,800 / 非會員2,600

同時報名繳費三堂:會員4,200 / 非會員6,000

期間得請假一次,上課權益遞延一次

同時報名繳費六堂:會員6,600 / 非會員9,600

期間得請假二次,上課權益遞延二次

 

 

(參加多堂課程,請報名時“備註欄”加註,將有專人服務)

 

★特別加碼提供:

(1)全程均由沈以軒律師親自帶領與內容撰擬

即針對每月新修法令、函釋與判決逐一整理並提供案例解析

(2)課後讀書會問題疑義一對一解答

(3)凡首次報名6堂讀書會,另贈送「勞工人資法典」1本,

或 購買12堂讀書會送「免費續會」

(4)凡一次報名六堂讀書會者,

可獨家加入沈以軒律師帶領的「勞動法人資LINE群組」

 

 

★此課程不與其他優惠併用

 

場次

週六班

週日班

109年5月

5/23

5/31

109年6月

6/27

6/21

109年7月

7/25

7/26

109年8月

8/22

8/30

109年9月

9/26

9/27

109年10月

10/31

11/1

109年11月

11/28

11/29

109年12月

12/26

12/27

 

 

 

課程大綱

1097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勞動法令新修專區

重點一「勞動法令違反罰則規範加重」

總統府109610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80-1條條文

總統府109610日修正公布勞動檢查法第3473335條條文

凡違反勞基法遭裁罰者,除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外,未來亦須公布裁罰條文與罰鍰金額。

凡無故拒絕勞動檢查要求者,未來勞檢機構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勞資重要時事暨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二「退休金給付爭議暨存證信函通知送達障礙」

新聞標題『老臣收5億回扣、出獄討退休金 南港輪胎要付他460萬元』(提供法院判決逐一解析爭點)

()爭點一: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委任程序之協理身份,並兼任資材部經理,是否具備勞動基準法上勞工地位?人格、經濟、組織等從屬性如何具體判斷?

()爭點二:具備自請退休資格的勞工遭懲戒解僱開除,離職後可否再主張請求退休金?雇主可否類推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減少應領退休金數額50%

()爭點三:具備自請退休資格的勞工103722日離職,何時起算退休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若勞工遲至108103日方向公司表達請求退休金,是否超過五年的請求權時效?

()爭點四:公司解僱勞工之存證信函,寄送地址為勞工戶籍地兼留存之通訊地址,又經其同居子女收受,惟當時勞工因案遭法院裁定羈押禁止接見,該存證信函是否仍生合法送達通知效力?

★勞資重要時事暨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三「加班費含括制與國假、特休默示同意挪移排定爭議」

新聞標題『未依規定支付加班費 法院判賠貨櫃車司機400多萬』(提供法院判決逐一解析爭點)

()爭點一:運輸業司機每月薪資按運送趟次計酬,雇主得否主張因延長工時所為運送數量的對價都已計算入薪資內,故無庸再重複評價額外給付加班費?

()爭點二:勞工出勤規律固定做一天休一天,每年排休日達183天,雇主是否仍須再給與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日?或能主張雙方已默示同意將上開假日均排定於「休一」呢?

★勞資重要時事暨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四「雇主行使勞基法第十二條懲戒解僱權之時效起算時點」

新聞標題『謊報總統專機有炸彈遭解僱 華航空少打官司確定敗訴』(提供最高法院判決供參)

Q:本於下列原因事實,雇主於「105114日」施以開除處分,是否逾越30日除斥期間的規定?

()105624日勞工謊稱總統專機上放有炸彈

()105629日各大媒體廣為報導勞工坦承犯行

()1057月初雇主將勞工轉任地勤

()10585日勞工遭檢察官起訴

()1051011日勞工遭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10日後因未上訴判決確定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五「職災調解程序勞工委任律師出席機制上路」

新聞標題『職災勞資爭議調解 勞動部即起出錢補助律師費』

勞動部109521日訂定「補助行政機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勞資爭議調解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勞資重要時事暨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六「過勞職災認定重要爭議」

新聞標題『作業員過勞致職災死亡、遭短報薪資 判義美賠償138萬』

()爭點一:勞動部頒佈過勞認定參考指引中各項判斷標準,為「個別指標」,任一符合即可構成過勞?還是屬於「併存指標」,需各項數據均符合呢?

()爭點二:勞工受雇主及派遣公司二者指示從事同一工作內容,有無規避勞基法第30條工時規範?二者工作時數可否合併計入認定過勞標準?

()爭點三:勞工長期高血壓且有頭痛症狀,卻未按時就醫,爾後發生中風經醫師鑑定「高血壓控制不良應為病患腦幹出血最重要原因」,何以法院最終仍認定過勞與中風具備相當因果關係?退步言,雇主可否抗辯勞工本身與有過失的比例呢?

()爭點四:勞檢機構與法院實務如何從班表與出勤刷卡紀錄認定每日延長工作時間?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七「勞保局與醫院診斷認定歧異之處理程序」

Q:職災爭議實務上常發生勞保局特約醫師與勞工就診醫師專業認定結果歧異,試問:以下二案例法院判決會以何者為認定標準?企業人資管理上對此應如何因應?

()職災勞工休養期間方多出新病徵「左腕部關節囊腫」,經送勞保局認定屬個人退化病變,與職災工傷無關,拒絕再為核給傷病給付。惟勞工就診醫院診斷「左腕部關節囊腫」與先前工傷成因相同。

()勞保局核定職災勞工休養期間337日已足使其保守治療,103124日起可恢復工作。惟勞工就診醫院診斷手術後1年即1041112日恢復工作為最保守估計。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八「因應新冠病毒,增列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類型」

勞動部109611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82702

Q:藍領移工轉換雇主,是否仍會計入原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總人數?原雇主如何舉證「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以致於可以不計入?本次因應新冠病毒又增列哪些事由?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九「雇主申請僱用獎助新制上路」

勞動部109617日勞動發就字第1090509001號訂定「安穩僱用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得申請僱用獎助,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不可與其他優惠併用(含黃金存摺)!
◎不可使用現金券!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前郵寄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協會保有調整每月線上課程播放時段的權利!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