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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準時開課,即將額滿!
‧ 課程地點 台南 │ 成功大學(台南市東區大學路1號) │ 教室:自強校區工學院系統系二樓205教室
‧ 開始日期 2021/1/10 ‧ 結束日期 2021/1/10
‧ 課程時間 周日09:00~12:30 ‧ 上課時數 3.5小時
‧ 費 用
會員價 1800 非會員價 2600
‧報名優惠


‧ 課程介紹 身為企業人資工作者,您因業務繁忙而無法立即了解近期發生的勞動法令時事資訊嗎?對於每月發生的勞資新聞事件、最新勞動法令異動修正、近期勞動部函令解釋以及重要法院判決內容,您知道如何因應嗎?看到媒體報導時,您能正確解讀並依據法令正確處理嗎?

為協助您立即掌握最新勞動法令異動資訊及當月相關新聞事件依法正確處理,特別邀請沈以軒律師每月固定開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將精選分析當月份最新勞動法修正條文、主管機關函釋、法院判決與重大勞資新聞,同時獨家分享律師團隊親辦之勞資爭議案件資料(包括法院訴訟程序、勞工局調解程序、勞工局仲裁程序與勞動部裁決程序),以豐富實務經驗解析勞資爭議因應之道,並為企業SOP流程找出改進之道!

讀書會的過程裡,沈以軒律師將從人力資源工作者在實務上如何應用,來解析當月最新的勞動法令相關發展。同時為了讓同學更整體瞭解勞動法令,以及讓初學的同學更能掌握讀書會內容,說明時均會指出相關的法令條文深入解釋。
‧ 課程大綱

★課程總時數3.5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終身學習護照”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定價:會員1,800 / 非會員2,600

同時報名繳費三堂:會員4,200 / 非會員6,000

期間得請假一次,上課權益遞延一次

同時報名繳費六堂:會員6,600 / 非會員9,600

期間得請假二次,上課權益遞延二次 

(參加多堂課程,請報名時“備註欄”加註,將有專人服務) 

★特別加碼提供:

(1)全程均由沈以軒律師親自帶領與內容撰擬

即針對每月新修法令、函釋與判決逐一整理並提供案例解析

(2)課後讀書會問題疑義一對一解答

(3)凡首次報名6堂讀書會,另贈送「勞工人資法典」1

(4)凡一次報名六堂讀書會者,

可獨家加入沈以軒律師帶領的「勞動法人資LINE群組」 

★此課程不與其他優惠併用

 

 

課程大綱

1101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勞基法逐條解析專區

重點一「業務性質變更資遣事由實務解析」

勞基法資遣事由中,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概念最為抽象,莫衷一是,法院認定又較為嚴格,常為人資夥伴所困擾。本次專題特整理近十年來最高法院暨高等法院判決,案例類型化分析訴訟成敗關鍵,希冀釐清該款適用範圍與爭議,俾利人資夥伴未來運用時重要參考:

(一)如何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由合意終止契約

(二)若未能達成合意終止,解僱事由須慎選甚或複選

Q:勞基法第11條與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與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二者區別處或重疊處為何?雇主能否合併複選主張?離職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又應如何勾選記載?若有記載錯誤,可否事後追加或變更解僱事由?甚或向主管機關函請更正?

(三)業務性質變更爭議案例

1、該當類型

(1)[營業項目縮減轉型]不再從事原有營業項目,營業轉型變更

(2)[營業項目縮減轉型]公司業務方式轉向,不需要再做新的設計案

(3)[營業項目縮減轉型]部門業務方式轉向,不需要再做客戶教育訓練與經營管理

(4)[營業項目縮減轉型]因負責專案計畫結束,所屬單位轉型其他研究領域

(5)[經營技術方式變更]因應市場變化,將人工登記改為電腦追蹤

(6)[經營技術方式變更]因應市場變化,引進自動化設備變更生產方式

(7)[經營技術方式變更]因應市場變化,改變作業流程

(8)[業務內容內轉同事處理]業務內容由專人從事訓練課程規劃變更為各單位自行為之

(9)[業務內容內轉同事處理]業務內容由其他單位同仁兼任處理

(10)[業務內容內轉同事處理]相關業務轉移至其他廠區(遷廠)負責

(11)[業務內容內轉同事處理]企業併購後原有職務由存續公司單位負責

(12) [業務內容委外處理]因研究成效不佳,將研發工作委外

(13)[業務內容委外處理]考量購車與自聘成本,將校車路線委外

(14)[業務內容委外處理]考量使用需求與人事成本,將公差交通方式委外

(15)[特定專案結束]因人力結構改變、預算不足而特定專案結束

2、不該當類型

(1)單純聽信顧問公司意見調整組織架構

(2)單純將單位層級變更為BU事業單位

(3)僅就主要業務為營業方針與重心之挪移

(4)僅因客戶增減致業務量有所變化

(5)因企劃不切實際而裁撤部門

(6)未變更業務範圍,而僅單純超額僱用

(7)部門裁撤,但業務回歸分散其他單位

(四)適當工作安置爭議案例

1、該當類型

(1)已提供適合工作轉任遭拒+職缺調查

(2)實際安排面試未獲錄取

(3)新職缺工作條件顯不相當或非勞工所能勝任

(4)轉介至外包公司繼續從事原工作

(5)探詢各部門職缺未果+未增員

2、不該當類型

(1)資遣當下有新聘人員

(2)資遣當下有適當職缺

(3)資遣前四個月有其他職缺

(4)資遣後次月有其他職缺

(5)關係企業有其他職缺

(五)其他注意事項

1、資遣對象選擇標準

2、調動五原則替代業務性質變更之要求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二「合意終止契約前提下變更資遣事由」

Q:勞工拒絕簽署績效輔導計畫,但同意被公司資遣,惟事後堅決反對資遣事由為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工作能力不能勝任」,公司能否配合勞工請求,向主管機關申報資遣事由變更為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此種變動解僱事由,有無違反法律規定或影響終止契約之效力?

★人資必備法令新修專區

重點三「民法成年適用範圍擴大」

新聞標題『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 112年元旦實施』

立法院1091225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12條、第13

Q:事業單位僱用年滿19歲、17歲、15歲之在學生,依照民法或勞動基準法規定,要否經過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經同意前提下契約效力為何?

★人資必備法令新修專區

重點四「民事濫訴適用範圍擴大」

新聞標題『民事濫訴要小心 立院三讀:濫訴最高可罰12萬』

         『桃園濫訴男遭重罰6萬 法官說重話: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

立法院1091230日三讀通過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49-1條、第444-1條、第211-1

★人資必備法令新修專區

重點五「申請撤銷行政處分適用範圍擴大」

立法院1091230日三讀通過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28

Q:行政處分救濟期間屆至後,事業單位方取得之新證據(例如勞工自白書或法院判決認定),可否作為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申請撤銷之新證據使用?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六「陪同勞檢之工會代表資格限制」

勞動部1091228日勞職授字第1090205626

Q:勞動檢查時告知工會陪同參與,是否限定在內部之企業工會?而不及於外部之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若僅及於內部之企業工會,企業工會可否指定非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例如:秘書或所屬上級工會代表)?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不可與其他優惠併用(含黃金存摺)!
◎不可使用現金券!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程現場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