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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線上 online】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 課程地點 線上 │ 線上課程
‧ 開始日期 2023/2/1 ‧ 結束日期 2023/2/20
‧ 觀看時間 共可觀看20天(此期間內不限次數觀看)
‧ 費 用
會員價 2000 非會員價 2800
‧報名優惠


‧ 課程介紹 ★號外~沈律師人資讀書會首次開放線上學習方式,讓您在家也能輕鬆研習最新勞資議題!

★-- 每場次課程僅限定期之特定時段播放,要搶要快喔~

新冠肺炎疫情延燒不息,職場因應問題層出不窮,企業雇主、人資應接不暇。

您是否覺得各方訊息報導繁雜,感到無所適從?想超前佈署因應管理措施,卻擔心資訊解讀有誤、不慎觸法?想上課了解,擔心群聚感染、又擔心時間不能配合?

好消息!在家防疫的福利來了!

由沈以軒律師主講,從近期重大勞資新聞事件出發,整理分析最新法令/函釋/判決的「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因應眾多受疫情影響的夥伴們要求,特別於疫情期間開放線上學習課程,讓企業雇主、人資夥伴們在家裡就能共同研習最新的勞資議題,透過系統性&案例性了解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並超前佈署企業因應措施。

線上課程不分地區,2023年起每場次提供觀看時數增加至20天,供夥伴們選擇;20天內享有無限次數重複觀看的權利,讓您更彈性且更多時間重複觀看,歡迎舊雨新知把握機會,千萬不能錯過!
‧ 課程大綱

★課程總時數3.5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終身學習護照”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定價:會員2,000元/ 非會員2,800

同時報名繳費三堂:會員4,500非會員6,300

期間得請假一次,上課權益遞延一次

同時報名繳費六堂:會員7,200/ 非會員11,200

期間得請假二次,上課權益遞延二次

 (參加多堂課程,請報名時“備註欄”加註,將有專人服務) 

 

★特別加碼提供:

(1)凡首次報名6堂讀書會,

可獲價值550元「2023新版勞工人資法典」1本,

並可獨家加入沈以軒律師帶領的「勞動法人資LINE群組」

(2)全程均由沈以軒律師親自帶領與內容撰擬

即針對近期新修法令、函釋與判決逐一整理並提供案例解析

 (3)課後讀書會問題疑義一對一解答  

 

★此課程不與其他優惠併用 

 

 

 

課程大綱

112年1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主管機關訴願決定專區

重點一「110~111年最新主管機關訴願決定書案例解析」(提供最新訴願決定書解析)

本次專題特別蒐集整理「1105月~11112月」間訴願決定書,探究訴願機關(包括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臺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高雄市訴願審議委員會)與各地勞政機關間特殊見解或相歧異處,俾利實務工作者更深入瞭解行政機關對於勞動法令之解釋適用範圍。以下共分成六大類二十一則訴願決定書:

【第一類】加班費章節

(一)工作時間認定

Q:未經雇主同意,勞工自行滯留從事與工作相關之學習及整理筆記,是否屬勞務提供範疇?

Q:針對延後刷卡紀錄,勞工已經點選滯留原因為「等待同事下班」,雇主是否就可以一律作為免責依據?

(二)工資性質認定

Q:「交通與租屋補助」數額依照原工作地至外派地之交通距離為據,是否具備工資性質?

Q:「績效獎金」數額增減會受到稅前淨利、人事成本等影響,是否具備工資性質?

(三)一日工資認定

Q:雇主計算加班費一日工資時,一律均以當月實際曆日數推計(大月31日),導致數額低於除以30計算,有無問題?

Q:勞檢訪談紀錄中雇主稱月薪制勞工離職當月畸零日數計薪採「日薪制」,究係依該月出勤之日數(在職日數比例)計算其工資?或係依以每小時工資計給其出勤日數之工資?

(四)補休

Q:勞資雙方得否約定將補休時數提前使用在加班事實發生前之工作日?

【第二類】出勤紀錄逐日記載(勞基法第30條第6項)

Q:離職勞工最後工作日漏末打卡,雇主有無違反逐日記載出勤紀錄義務?

Q:雇主懷疑離職勞工將自身出勤紀錄帶走,卻無具體事證,有無違反逐日記載出勤紀錄義務?

Q:雇主得否直接以勞工每日開關電腦系統之時間作為出勤紀錄時間?

Q:若雇主未能釐清勞工每日實際出勤時間,是否即屬未覈實記載出勤時間至分鐘之情事?

Q:勞工私人因素提早或延後至工作場所,雇主須否依其實際出勤狀況更正出勤紀錄時間?

Q:針對居家辦公者,雇主可否僅以使用公司帳號登入時間作為出勤紀錄?

【第三類】特別休假排定(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Q:勞工因案遭羈押,委由親人代填特休假單,惟未填寫具體請假日期,雇主可否逕行排定特休於其中之工作日?

【第四類】工資計算明細提供(勞基法第23條第2項)

Q:雇主可否以勞工每次均得自行拍照留存工資計算明細為替代方式?

Q:勞工不告而別離職,雇主是否仍有義務提供任何形式之工資計算明細?

【第五類】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

Q:職災勞工尚未受領勞保局傷病給付時,雇主可否先行主張抵充補償金?

Q:職災勞工經職業醫學科醫師建議可採漸進式復工,惟仍持續消極不配合,雇主可否先給付基本工資或暫時拒付補償金?

Q:勞資雙方針對職災事件達成和解並合意終止契約(含斷尾拋棄權利條款),勞工事後是否仍得針對同一事件之就醫費用向雇主請求?

Q:勞資雙方針對職災事件達成和解,惟和解金額明顯不足法定最低數額標準,效力為何?

【第六類】勞檢訪談程序

Q:縱勞檢訪談時雇主代表稱公司未實施彈性工時,亦未提出相關事證,事後陳述意見時仍否再提出相歧異之主張與證據?

★重大勞資新聞暨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二「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績性質變更終止事由各要件解析」

(提供一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解析)

新聞稿『資遣30年墊底老業務!「黑人牙膏」二審逆轉敗…須按月付12萬薪到復職』

(一)要件一「業務性質變更」

Q:為因應市場競爭、提高組織產能效率,而調整組織經營結構,是否構成「業務性質變更」要件?

(二)要件二「資遣人選選擇」

Q:業績達成率作為資遣依據是否須有明確規範?是否有必要先讓勞工知悉?

Q:檢視業績達成率評比,僅觀察單一之最近年度,是否足夠?

Q:要否須再施以在職教育、訓練,或其他調職、考績、降職、減俸等方式?

(三)要件三「安置義務」

Q:替代工作是否適當,雇主有無義務先與勞工協商討論?雇主可否逕以位重、薪高恐無合於現職、薪之工作等理由抗辯?

★重大勞資新聞暨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三「調解冷靜期之雇主安置義務與解僱禁止」(提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解析)

新聞稿『曾獲賠900多萬元 台灣IBM經理二度丟工作提告又贏了』

Q:公司將特定業務全數轉讓與新成立之關係企業,是否構成「業務性質變更」要件?

Q:公司提供職缺列表給勞工選擇有意願之工作?其後又稱勞工選擇職缺已有適當人選或經面試後仍無法勝任等理由拒絕,是否已構成安置義務要件?

Q:勞工明知即將遭解僱之際,刻意提前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雇主應如何應對?且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雇主是否仍須再次踐行已經完畢的職缺安置義務?

★重大勞資新聞專區

重點四「假承攬真僱傭之認定標準」(提供過往行政法院認定真承攬與假承攬之判決解析)

新聞稿『博客來疑「假承攬真僱傭」 李姓清潔工:我就為了一口飯在忍耐而已』

Q:從事清潔衛生基層工作,究竟承攬契約與僱傭契約之實質內容差別為何?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五「特殊延長工時休息時間之例外縮短」

勞動部1111115日勞動條3字第1110141048

Q:輪班制更換班次工作者如依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延時工作,雇主事後給予之休息時間應為11小時或12小時?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六「未依法核予普通(公傷)病假之裁罰依據」

勞動部1111115日勞動條3字第1110141047

Q:雇主未依法核予疑遭受職業災害之勞工相關假別,行政裁罰係適用勞基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法令專區

重點七「工會法裁罰金額提高與增加名譽罰」

總統府修正公布工會法第45條(112116日施行)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不可與其他優惠併用(含黃金存摺)!
◎不可使用現金券!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前郵寄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協會保有調整每場次線上課程播放時段的權利!
◎購買線上課程,自帳號開通當日起即可開始觀看,線上課程經購買授予使用權即不再受理退費,請留意個人觀看日期權限。
◎為維護講師智慧財產權,線上課程不提供電子檔講義,《課程講義將郵寄至您登記的收件地址》,請務必確認是否收到。
◎請於每月課程開播日10天前確認是否參加或請假,將安排課程講義印製、影片通知事宜,超過期限即不再受理請假申請,講義將會郵寄給您並提供觀看網址,使用一次參與記錄,請學員留意自身權益。
◎如學員人在國外,講義必須寄至台灣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須由學員自付講義郵寄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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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