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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線上 online】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 課程地點 線上 │ 線上課程
‧ 開始日期 2023/8/2 ‧ 結束日期 2023/8/21
‧ 觀看時間 共可觀看20天(此期間內不限次數觀看)
‧ 費 用
會員價 2000 非會員價 2800
‧報名優惠


‧ 課程介紹 ★號外~沈律師人資讀書會首次開放線上學習方式,讓您在家也能輕鬆研習最新勞資議題!

★-- 每場次課程僅限定期之特定時段播放,要搶要快喔~

新冠肺炎疫情延燒不息,職場因應問題層出不窮,企業雇主、人資應接不暇。

您是否覺得各方訊息報導繁雜,感到無所適從?想超前佈署因應管理措施,卻擔心資訊解讀有誤、不慎觸法?想上課了解,擔心群聚感染、又擔心時間不能配合?

好消息!在家防疫的福利來了!

由沈以軒律師主講,從近期重大勞資新聞事件出發,整理分析最新法令/函釋/判決的「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因應眾多受疫情影響的夥伴們要求,特別於疫情期間開放線上學習課程,讓企業雇主、人資夥伴們在家裡就能共同研習最新的勞資議題,透過系統性&案例性了解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並超前佈署企業因應措施。

線上課程不分地區,2023年起每場次提供觀看時數增加至20天,供夥伴們選擇;20天內享有無限次數重複觀看的權利,讓您更彈性且更多時間重複觀看,歡迎舊雨新知把握機會,千萬不能錯過!
‧ 課程大綱

★課程總時數3.5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定價:會員2,000元/ 非會員2,800

同時報名繳費三堂:會員4,500非會員6,300

期間得請假一次,上課權益遞延一次

同時報名繳費六堂:會員7,200/ 非會員11,200

期間得請假二次,上課權益遞延二次

 (參加多堂課程,請報名時“備註欄”加註,將有專人服務) 

 

★特別加碼提供:

(1)凡首次報名6堂讀書會,

可獲價值550元「2023新版勞工人資法典」1本,

並可獨家加入沈以軒律師帶領的「勞動法人資LINE群組」

(2)全程均由沈以軒律師親自帶領與內容撰擬

即針對近期新修法令、函釋與判決逐一整理並提供案例解析

 (3)課後讀書會問題疑義一對一解答  

 

★此課程不與其他優惠併用 

 

 

 

課程大綱

112年7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特殊勞動議題暨勞動法逐條解析專區

重點一「職場性騷擾雇主防治義務案例解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

(一)適用前提

Q:縱使僱用勞工未達30人或雇主已認定申訴內容非屬性騷擾,是否仍需採取性平法第13條第2項防治措施?

(二)執行職務性騷擾定義

Q:「性騷擾」實務認定標準與常見類型?

Q:「執行職務」認定範圍?

(三)雇主「知悉」認定時點

Q:「知悉」時點係以勞工告知主管時起算,抑或是具體提出申訴書起算?

Q:勞工在被調查程序中反問委員可否告對方性騷擾,又表示允許對方所為,此時是否已達雇主「知悉」程度?

Q:主管機關訪談時詢問申訴人任職情形及被騷擾行為涉案人與申訴人職務關係等事項,是否即構成雇主「知悉」職場性騷擾情形?

(四)立即有效糾正補救措施

1、概論

Q:所謂「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究竟指哪些具體措施?雇主若僅口頭告誡員工注意言行、另私下對騷擾者口頭告誡是否足夠?

2、調整職務

Q:若依照申訴人意願不進行職務變動安排,讓申訴人仍處於與被申訴人同組工作,有何需注意之處?

Q:調整被害人職位是否要告誡加害人不得再接近之?是否仍須提醒被害人所屬新主管在職務安排上應注意事項?

Q:調整加害人職位是否仍須探悉被害人意願?是否需對外說明調整理由?

3、性騷擾調查程序

Q:雇主進行性騷擾調查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Q:性騷擾調查程序若超過法定三個月期限,是否即屬違法?

Q:若雇主認為事證明確以及顧慮被害人隱私,是否就可以不成立調查小組或未通知申訴人表示意見?

4、辦理教育訓練

Q:縱有辦理相關教育訓練,雇主是否仍有查核或確保員工實際上課之義務?

5、錯誤示範

Q:雇主寄發律師函給申訴人僅強盜探究性騷擾事件真偽,甚提及可能追究勞工妨害名譽刑事責任,是否適法?

6、雇主同時為加害人時之角色衝突

Q:涉及性騷擾行為人即為雇主負責人,其又否認有性騷擾行為,當存在角色衝突時,哪些行為仍屬可合理期待之法定義務呢?

7、雇主執行法定義務之衍生責任

Q:當職場發生疑似性騷擾,雇主立即報警要求客戶暫時不要離開,是否會構成侵害權利行為?

Q:若認性騷擾行為情節重大為開除處分,勞基法第12條第2項除斥期間知悉時點應以何者為據:

(1)性騷擾委員會調查結果

(2)獎懲審議委員會決議

(3)複評委員會決議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二「職場性騷擾之執行職務範疇認定」

勞動部1120504日勞動條4字第1120147914

★勞動法令專區

重點三「廠場企業工會之成立要件」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

Q:現行事業單位內部組織成立廠場工會之要件為何?經憲法法庭違憲審查後又有何區別?

★重要勞資新聞暨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四「解僱事實舉證確實之重要性」(提供一審與二審判決差異分析)

新聞稿『被控辱主管胖又矮、罵同事死老賊 男遭解僱興訟二審逆轉勝』

Q:雇主在勞工公務電腦中查獲嚴重違規之偷拍照片,可否逕行認定照片即屬勞工製作所為?

Q:第一次解僱處分訴訟過程中,雇主可否要求勞工暫時復職?若未復職,雇主得否執此再為第二次解僱?

★重要勞資新聞暨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五「與投標廠商違規私下往來之解僱爭議」(提供一審與二審判決差異分析)

新聞稿『28年華視老員工任評委出狀況遭解僱 二審逆轉判』

Q:勞工擔任公司標案之評選委員,私下與廠商針對評選會議中表現為評論指導,造成標案廢標需重新投標,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規「情節重大」程度?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六「10日前申請育嬰留停之計算方式」

勞動部1120511日勞動條4字第1120147942

Q: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依法應於「1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所謂「10日前」如何計算起迄區間?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七「勞資會議資方代表與勞方代表之資格限制」

勞動部112621日勞動關5字第1120142918

Q:企管顧問公司、仲介公司、退休人員或委任律師等非屬事業單位組織人員,是否得作為勞資會議資方代表?

Q:離職或退休人員等現行非企業內部人員,是否得擔任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八「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認定基準」

勞動部1120517日公布「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認定基準」

★重要勞資新聞專區

重點九「上市()公司落實團體協約資訊揭露義務」

新聞稿『勞動部推動上市()公司落實團體協約資訊揭露義務』

Q:上市()公司是否有義務於「公司網站」、「年報」、「永續經營報告書」揭露團體協約簽訂情形?若有,應如何揭露?

Q:上市()公司若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主管機關有何具體獎勵措施?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不可與其他優惠併用(含黃金存摺)!
◎不可使用現金券!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前郵寄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協會保有調整每場次線上課程播放時段的權利!
◎購買線上課程,自帳號開通當日起即可開始觀看,線上課程經購買授予使用權即不再受理退費,請留意個人觀看日期權限。
◎為維護講師智慧財產權,線上課程不提供電子檔講義,《課程講義將郵寄至您登記的收件地址》,請務必確認是否收到。
◎請於每月課程開播日10天前確認是否參加或請假,將安排課程講義印製、影片通知事宜,超過期限即不再受理請假申請,講義將會郵寄給您並提供觀看網址,使用一次參與記錄,請學員留意自身權益。
◎如學員人在國外,講義必須寄至台灣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須由學員自付講義郵寄費。
◎為維護學員權益,線上課程影音網址限本人使用,禁止分享與外流,若有侵權疑慮,須自負法律責任,並不得再參與本協會課程。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