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一:企業受疫情影響暫停營業之薪資給付爭議
Q1:企業受疫情影響而要求勞工返家休息(非居家辦公),薪資應否照付?以下就各種情形解析之:
(1)政府機關行文要求特定產業停止營業
(2)政府機關行文要求配合閉館1天進行疫情調查、環境清潔消毒
(3)政府機關行文要求企業減少人力分流上班
(4)企業所屬賣場或大樓管委會要求停業消毒或縮短每日營業時間
(5)企業因無法滿足政府機關防疫要求而停業
(6)客戶因疫情升級取消或延後需求訂單,導致員工短期內無班可上
Q2:政府機關要求停止營業範圍,如何認定?係以商業登記為標準?總公司行政幕僚單位是否也在停業範圍內?又例如餐廳內兼營本次遭強制停業之「藝文展演」,雇主可否主張整間餐廳均係受政府機關要求停業?
Q3:企業停業期間薪資如何給付?其中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薪資是否仍需照付?
Q4:上開問題回覆,在面對時薪制的PT人員,有何不同?
Q5:若未來疫情警戒提昇至四級,上開問題回覆有何注意事項?針對必要性公務(例如維修公家機關相關設備)可否要求員工出勤?員工可否拒絕?
★重點二:企業受停電影響暫停營業之薪資給付爭議
Q1:513全台大停電致使無法持續營業,企業若讓員工提早下班或通知員工無庸出勤,薪資應否照付?
Q2:若企業選擇提早下班薪資照付,對於該時段已排定請假之同仁,是否應予以銷假?
Q3:513全台大停電致公司工程師因此有超時加班情事,應如何處理?
★重點三:企業以疫情為由解僱員工爭議
Q1:企業縱使主張受疫情影響而不得不裁減員工,惟依照現行民事法院判決實務,多數仍認定企業解僱無效,除需賠償訴訟期間薪資外,並強制判令員工復職,其中理由為何?又有哪些因素是企業在做解僱處分前務必注意事項,以下試就下列情形解析之(提供法院判決參考):
(1)業務緊縮或虧損狀態屬一時現象或持續性
(2)業務緊縮或虧損程度比較(月/季/年)
(3)業務緊縮或虧損與解僱人選之相關性
(4)裁減後工作職務存否與接替人力
(5)僱用勞工總人數比較
(6)其他替代性手段
(減少工時、無薪休假、留職停薪、轉調他職或關係企業)
(7)解僱對象選擇標準之權利濫用
Q2:此外,亦見員工遭解僱後先行聲請暫時復職之緊急處分(即定暫時狀態處分),法院照准案例,其中不乏營業額衰退三、四成以上者,相關訴訟風險與應注意事項為何?
★重點四:企業居家或遠距辦公政策
Q1:企業因應疫情推行居家或遠距辦公,一定要跟勞工補簽契約條款嗎?還是自行公告實施辦法即可?不論採行何者方式,常見必要條款內容為何?
Q2:雇主片面推行居家或遠距辦公政策,勞工可否拒絕?
Q3:居家或遠距辦公政策下衍生勞動條件議題,以下分述之:
(1)工作時間排定方式
(2)出勤紀錄備置方式
(3)加班時數認定
(4)職業災害認定(包含中午外出用餐意外)
Q4:居家辦公員工家中設備不堪使用(例如網速太慢致無法正常工作傳送檔案),相關升級費用由何者負擔?若同仁不願意升級,是否可以視為其無法提供勞務,而不予給付薪資?
★重點五:疫情期間企業各項因應措施
Q1:疫情期間企業變更勞工出勤起迄時段或是減少出勤時數,下列因應舉措是否可行:
(1)短期實施彈性上下班制度
(2)短期實施變更班表(例如將原正常班改為二班、做二休二)
(3)短少出勤時數,以加班補休或特休假或預借假替代
(4)短少出勤時數照付薪資,雙方約定適用變形彈性工時制度補足時數
(5)短少出勤時數照付薪資,雙方約定於疫情結束後或年底旺季(或週年慶檔期)補足時數
(6)短少出勤時數雙方約定減班休息(無薪假)→具體配套細節見「重點六」
Q2:企業面對疫情風險提升,可否訂定下列配套措施:
(1)制訂書面詢問旅遊史、接觸史或群聚史(包括詢問面試求職者)
(2)針對疫情高風險區域有居住史或旅遊史,要求做篩檢或自主健康管理7天
(3)工會或個別勞工應配合防疫要求,暫停相關活動與集會
(4)未依公司規定配戴口罩者將予以罰款,自薪資或年終獎金扣除
(5)疫情期間新進員工得先行報到開始上班,後續再完成體格檢查
(6)疫情期間延後新進員工報到日期與契約簽署程序
★重點六:因應疫情減班休息(無薪假)措施
解析減班休息(無薪假)實施原則、實施程序與申請文件、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作業(通報函、通報表)
Q1:公司是否可以任意放減班休息(無薪假)?
Q2:勞工如果沒表示意見,就是代表同意減班休息(無薪假)嗎?
Q3:減班休息(無薪假)是否就沒有任何薪資收入?
Q4:減班休息(無薪假),可以在外面兼差打工嗎?
Q5:減班休息(無薪假)期間,勞、健保與退休金權益會受到影響嗎?
Q6:減班休息(無薪假)期間,可以請產假、安胎假、產檢假或陪產假嗎?
Q7:減班休息(無薪假)期間薪資是否會影響資遣費的計算?
Q8:勞工因雇主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遭受權益受損,勞工可以終止契約嗎?會不會影響失業給付申請?
★重點七:疫情期間請假權利
(一)疫苗接種假
Q:疫苗接種假之天數與薪資數額為何?給假區間為何?雇主能否要求提供請假證明文件?該假別有何權益保障?若勞工改申請其他假別(例如病假),是否可行?但因此會否可能影響到全勤獎金或考績評核的權利?
(二)防疫照顧假與家庭照顧假
Q1:防疫照顧假與家庭照顧假二者適用上有何區別?
Q2:若因勞工申請無薪之防疫照顧假導致當月薪資低於最低基本工資,是否可行?例如:原薪資30,000元,申請防疫照顧假8天,給付薪資只有22,000元?
(三)防疫隔離假與防疫補償
Q:公司內部同事確診新冠肺炎,其他員工因執行職務與其接觸被匡列居家隔離,隔離期間有無薪資可領?
(四)新冠病毒篩檢假?
(五)公傷病假與職業災害認定
Q1:公司內部同事確診新冠肺炎,其他員工因執行職務與其接觸遭傳染,是否屬於職業疾病?
Q2:員工係在上下班途中或中午外出用餐被傳染新冠肺炎,是否屬於職業疾病?
(六)其他假別
Q:公司非遭停業範圍仍須特定職類人員出勤工作,惟員工主張請事假或特別休假?雇主是否有權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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