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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員工到職前,關於『婚假、喪假、產假』怎麼認定,是否有權利請假?【冰與火的世界】

文章出處:冰與火的世界

 

各位早上好啊,上個星期在桃園休養生息,所以星期五的文章沒有上架,深感抱歉,以後就是固定一、三、五上架新的文章,將來關於職場、危機處理方面的文章,我仍在找新的平台或機會將文章上架,最近我也在思考,是否要將法院關於勞動法令的判決做一個白話的說明,由於現在勞動主管機關與法院其實在見解仍是有一段距離,我在想的是…如果可以把判決整理出來,至少是讓勞工及雇主都會有一個概念,畢竟目前大部份的案子仍是處於勞動主管機關調解的階段,對我來說,所有的文章都一直在強調一個概念,那就是『預防勝於治療』、『協商優於對立』,勞動環境如果只靠政府立法以及查核,是無法落實勞資平等以及改善環境的理想,因此我會在未來不久的時間,推出這個專欄,但還是老話一句,因為要白話,所以我會大概的介紹判決內容,然後用白話的方式來分析重點,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

 

其實文章寫了這麼久,我發現關於勞動法令、職場議題、危機處理其實是同一個範圍,所以各位應該有發現我六月份開始會辦讀書會,原因不為別的,就是想把小弟這幾年處理問題的方式與概念與各位分享,建立品牌的路仍很漫長,還希望各位可以給小弟指教與建議,但我的核心仍是『助人』二字,希望透過我的分享,可以對這個社會及國家…當然還有各位,可以產生幫助,話不多說了,我們開始今天的分享!

 

案件內容:

 

這也是我幾年前處理過的一個案例,有一位員工她在到職前,先是結婚(這個時候已有八個月的身孕)、再來是生子、再來是家中長輩過世,她問公司是否可以申請婚假、產假及喪假?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案例,我客戶當然是全給,但在法律上是否真的可行,我們都知道只要是優於法律規定,主管機關都不會有意見,但重點是…法律的標準到底是什麼,我們今天來與各位分享一下。

 

一、關於婚假的規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

 

勞工結婚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勞工請假規則其實針對婚假的規定就是如此,最多也只有在104年的所頒佈的解釋令中,針對婚假的使用時段做出解釋,時間點有三:

 

1. 結婚日前10日。

2. 結婚日前10日起3個月內。

3. 經得雇主同意得於結婚日前10日起一年內請畢。

 

只有這三個標準,所以婚假以實務及勞委會(現在的勞動部)所頒佈的解釋令來說,必須是以勞工到職後為結婚登記為申請婚假的標準,現在是採取登記主義,所以一切都是看身份證上面的申請日期,這才是最準確的喔。

 

二、關於喪假的規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工資照給。

 

袓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6日,工資照給。

 

曾袓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之袓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工資照給。

 

此與婚假所面臨到的情形是相同的,以實務上以及勞委會(現在的勞動部)所頒佈的解釋令來說,必須是以勞工到職後為申請喪假的標準,但就我們所知,喪假都是分開申請為依據,所以如果企業用優於法令的標準來核準員工的申請,主管機關也是樂觀其成,但就如同我所說,要決定怎麼做之前,請先搞清楚法律的標準,因為太多的員工與企業都會把『權利』與『福利』給搞混,提醒各位,這不是一件好事,要特別的注意。

 

三、關於產假的規定:

 

勞基法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星期 ; 妊娠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5日。

 

針對到職前生產是否可以申請產假,勞委會(現在的勞動部)於民國94年11月11日所頒佈的勞動二字第0940056125號函中有清楚的說明,我們看看其中的內容。

 

勞工於到職前生產,但仍在勞動基準法第50條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應依該條所定之假期扣除自分娩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給予剩餘日數之假期。

 

所以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關於是否可以申請產假,重點在於員工生產後多久才到新的公司任職,一切都是依比例計算,不過在實務上這種機率真的是很低,大多數的人都還是會休完產假甚至是育嬰留停後才會選擇離開公司。

 

結語:

 

簡單的概念,不過我想七月又快到了,這又是職場跳槽或找工作的旺季,自然的相關的問題也會浮現,與各位分享我的實務心得,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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