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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施行-勞動(工)局勞工訴訟補助範圍應擴大及於勞動調解之聲請【勞動臺北-勞北觀點】

出處:轉載自臺北市政府勞動局FB粉絲專頁「勞動臺北」-<勞北觀點>專欄文章

作者:李柏毅律師/魏千峯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文章原刊登日期:109/03/04

 

2020年1月1日起,千呼萬喚的【勞動事件法】正式施行,各界無不密切關心新法施行後的成效,並令人好奇,勞動事件法新設的勞動調解制度,是否會受到勞工的廣泛聲請及運用?筆者在此要提出的一個問題是,主管機關的訴訟補助範圍,對勞工聲請勞動調解意願之影響。


首先,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勞動部本來就依照【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辦理,提供勞工遇到勞資爭議的律師費、裁判費、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等扶助。此外,以筆者主要執業範圍的雙北市而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依照【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依照【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要點】,也都提供勞工律師費、裁判費、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等相關補助。簡言之,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前,不論中央或地方,均有心提供資源,協助勞工透過司法程序取得應有權益。

面臨勞動事件法的施行,勞動部在2019年8月就預告、12月正式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將勞工訴訟扶助範圍擴大到勞動調解程序,勞工經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後,無論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直接起訴,勞動部都會提供扶助(詳情可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 勞工訴訟扶助http://bit.ly/3a0hvbX)。新北市雖2019年12月有修訂【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要點】,不過只是把原本勞工申請訴訟補助必須先經勞工局調解不成立的條件,放寬包括勞工經法院勞動調解不成立(詳情可見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新聞稿http://bit.ly/2Vf6pf2),但一樣只補助訴訟,不補助勞動調解。臺北市則無修訂補助辦法。形成中央與地方補助範圍不一的現象。


勞動調解機制是勞動事件法的一大重點,其特色除由法官跟二位調解委員組成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立就由調解的法官續為訴訟程序外(詳見勞動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9條第5項),最重要的是,調解時就要整理爭點、調查事實及證據(包括訊問證人、察看現場等),當事人應在調解程序中儘早提出事實及證據,法官也會行使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調解委員會並會適時曉諭當事人訴訟之可能結果,過程中如果勞資雙方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等(詳見勞動事件法第24條第2、3項、第30條第2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29條至31條)。而一般弱勢勞工對上述調解流程的應對、事實的主張、證據的運用等等,恐怕都無法駕輕就熟。所以,重點就是,弱勢勞工在勞動調解程序中,顯然也有尋求律師協助的保障需求,而有賴政府提供資源協助。

但現狀下,勞工經勞動(工)局調解不成立後,經告知有機會申請勞動(工)局的訴訟補助,又經解說勞動事件法新設有勞動調解機制,有意聲請勞動調解時,才發現勞動調解階段勞動(工)局不提供補助,必須要先自墊律師費、聲請費,勞工為儘早獲得補助,可能乾脆就放棄聲請勞動調解,選擇直接起訴,就可以馬上申請補助(筆者近一兩個月接案跟諮詢過程,就實際遇過勞工整體考慮後,選擇放棄聲請勞動調解而決定直接起訴者)。那勞動(工)局不補助勞動調解階段,豈不變相誘導經濟弱勢勞工放棄聲請勞動調解,弱化勞動事件法創設勞動調解制度的美意嗎?又或者,勞工還是想選擇適用勞動調解機制,就必須改洽詢勞動部扶助,而不選擇向勞動(工)局申請補助,這樣不免也令人覺得勞動(工)局的補助,有為德不卒之處。

綜上,本文的結論就是,建議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供勞工訴訟補助,應該將勞工聲請法院的勞動調解,納入補助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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