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勞工於一年內已休畢 14 天事假者,得否再申請家庭照顧假?
文/中華人事專業講師-簡文成 原文刊登於HR好朋友
回覆:
1.原本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嗣修正為:「勞工因有事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而修正理由載明:「為使事、病假期間之計算明確與一致,爰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將條文中之「全年」修正為「一年內」。」又不論是「全年」或「一年內」涉及期間之計算,是勞資雙方得依民法第119條、第121條及第123條等規定特別約定「一年內」或「全年」之起迄,例如約定採曆年制、會計年度制、 學年制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惟勞資雙方未特別約定者,年度之計算,則以日曆年為常態,此亦為民法第123條第1項所明文。
再者,因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而全勤獎金性質屬工資,故勞工請事假者,其全勤獎金將因缺勤而受影響。其次,事假是勞動基準法第43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訂勞工請假規則所定假別,其請假條件乃最低標準(勞動基準法第1條參照),事業單位如有優於勞工請假規則給予勞工事假者,可從其規定。
2.至於家庭照顧假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假別,該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另同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以及同法第22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是事業單位應將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一年內」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全年」之期間計算特別明確約定並採一致性定義。
此外,勞工全年或一年內最多得請家庭照顧假7日,且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第1項後段已特別明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而「其」乃指家庭照顧假,因此,勞工申請家庭照顧假日數應與其他事假合併計算,於「一年內」或「全年」合計不得超過14日,也就是說勞工於一年內或全年得申請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為14日。
3.從而,勞工於一年內或全年如已休畢14日事假,其同一年內再申請家庭照顧假者,原則上,雇主得拒絕給假。除非勞資雙方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第1項約定家庭照顧假優於該法給假。
4.網路世界充著「江湖術士」或「濫竽充數者」,閱讀勞動法令文章,務必詳閱原條文及相關條款,最好再參考函釋暨判決,加上自己的思考與判斷力,也許可以釐清並找到正確的答案,否則輕信受騙,自誤誤人,乃屬必然。
5.謙卑詩人在《從苦境中轉回》乙書中說:「萬事無論大小都需要時間,如果各位一心只求快,沒有耐心十年磨一劍,人生恐將一事無成。學走路、從人生第一次的情傷走出來、完成學業...這些值得努力的一切都需要時間。開始動起來吧!運氣就是準備加上機會。每個人都有股強大的內在力量,得好好訓練、磨練,方能激發出強大的潜力。決定好自己想要什麼,專注夢想,無論步伐有多小,都要一步一腳印踏上完成夢想的道路。」(註1)踏上勞動法令探索之路,忽焉已近27年,這一路上要感謝恩師張智雄先生的啟發與提拔,也要感恩「勞動法令專書」的作者群、勞動部及各級法院法官對勞動法令的論述與闡釋,當然更要謝謝自己懂得「接受自己、肯定自己、支持自己」,也願意相信自己,篤信「時間花在哪,人生就在哪」,力行「自己的價值,由自己決定」。
註1.從苦境中轉回,謙卑詩人著,第106-107頁,遠流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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