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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書之形式有不完全情形,例如勞工未署名,是否影響契約之成立?【中華人事專業講師-簡文成】

問題:勞動契約書之形式有不完全情形,例如勞工未署名,是否影響契約之成立?

文/中華人事專業講師-簡文成 原文刊登於HR好朋友

問題:勞動契約書之形式有不完全情形,例如勞工未署名,是否影響契約之成立?

回覆:

1.按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又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451號判決明揭:「查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為明示或默示,均無碍於契約之成立(見: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故當事人間所締結之契約,其書面之形式雖不完全,而能以其他方法,證明其意思已有合致之表示者,自無妨於契約之成立,當然發生法律上之效力(見:本院二十年上字第一七二七號判例)。」而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且為不要式契約,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僅需勞資雙方意思表示合意即已成立。

申言之,勞動契約可以書面訂立,也可以口頭訂立。惟為避免勞資爭議,並利於訴訟或勞檢時之舉證,勞資雙方以簽立書面勞動契約為宜。

2.在企業運作實務上,事業單位通常會將勞工每日工作時間、每月工資及工作內容等勞動條件載明於事先製作之定型化勞動契約書中,再委由經辦人將前述定型化勞動契約書交由勞工簽署,勞工如同意該契約內容後,則在契約簽名或蓋章,以彰顯勞資雙方就該契約內容意思表示一致,而認兩造簽署之勞動契約即為成立。

但有時會發生勞工忘了簽名或用印,或只簽姓,或者企業之法定代理人漏未簽名蓋章…等書面勞動契約形式不完全之瑕疵,前述情形是否影響勞動契約之成立?如前所述,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於勞資雙方對勞動契約內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已然成立,不因書面勞動契約形式有不完全之瑕疵,而妨礙契約之成立,有下列判決可參:

(1)台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判決:「1.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核閱被上訴人提出之系爭契約九件,係由被上訴人製作之定型化契約,即被上訴人顯已同意系爭契約之內容,且經由被上訴人之人事經理交由上訴人簽署,上訴人亦已同意契約內容後,並在系爭契約簽名蓋章,則兩造顯已就系爭契約內容意思示一致,揆諸前開說明,兩造簽署之勞動契約即為成立。…系爭契約為被上訴人擬定之定型化契約,如前所述,是故系爭契約由被上訴人公司人事經理交由上訴人簽署時,已就契約之內容對上訴人為要約意思表示,經上訴人同意契約內容而在系爭契約上簽名時,顯已為承諾,則雙方對系爭契約內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已然成立。又系爭契約並非必以簽定書面為必要之不要式契約,故而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為成立,是故被上訴人是否在系爭契約簽名蓋章,核與契約之成立不生影響,上訴人抗辯稱依被上訴人於起訴時提出之系爭契約,並未經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足見被上訴人在簽訂契約時並未簽名或蓋章,而係嗣後補簽名蓋章,系爭契約不成立云云,要無所據。」

(2)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12號判決:「兩造間之系爭服務契約並非法定要式契約,性質上為諾成契約,除有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民法第166條規定參照)外,僅須兩造間意思表示合致,即已成立。上述服務契約書為上訴人提出之書面文件,載明甲乙方分別為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並經被上訴人於服務契約書末簽名蓋章,本件既無上述應依一定方式始成立契約之特約情形,自難解為須經上訴人簽署後契約始成立,被上訴人既在上訴人提出之系爭服務契約書末簽章,即已表示同意服務契約書之內容並願受拘束,應認兩造就服務契約書約定內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已經成立,被上訴人徒以上訴人未在服務契約書簽章,謂契約並未成立,其得不受拘束云云,自非可採。」

(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4號判決:「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762號、87年度台上字第135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契約之成立,本不以簽名畫押為要件,故凡當事人間締結契約,其書面之形式雖不完全,而以其他方法足以證明其意思已有合致之表示者,自無妨於契約之成立,當然發生法律之效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90號、85年度台上字第145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在收受原告寄發的空白系爭協定後,既未明示其反對意思,且更進而接受原告的派遣,則綜合上開事證縱被告並未於系爭協定上簽名,仍足以間接推知被告確有接受系爭派赴,並與原告成立系爭協定之意思表示。…是兩造確已就系爭協定所示條件達成合意,應堪認定。」

3.因此,勞動契約之成立不以署名畫押為要件,勞資雙方之勞動契約書面形式雖有不完全之瑕疵,如雙方就其內容已有意思合致之表示者,不妨礙勞資間勞動契約之成立,當然發生法律上之效力。

4.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而在勞動契約關係存在或終止所涉及之法令尚包括民法、公司法、社會保險及其他,人資工作者要有心、有計劃做長期跨領域學習,方才能夠就人資工作勝任有餘,何飛鵬先生說:「日文中形容自己最拿手、最有把握、最專長的事叫做自慢…擁有自己最有把握的自慢絕活,是每一個工作者都必須具備的條件…我最沒把握的人,就是那種…所有事都會,但所有事都不精的人。通常這種人影像最模糊,你不會留下任何印象,在組織中可有可無,就好像每一個人都如此,但少一個、多一個也無妨。不幸的是,大多數的工作者都是這種影像模糊,缺乏自慢絕活的人…如何創造、培養自己的自慢絕活是一個人成功的關鍵…有心而長期穩定的培育、學習、追逐,則是培養自慢絕活不可或缺的方法…每一個人都應該自我檢討一下:我有超乎常人,讓自己自信、自豪,永遠可依賴的自慢絕活嗎?」(註1)與大家互勉互勵。

註1:自慢,何飛鵬著,第58-60頁,商周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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