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鈺如 律師 原文刊登於法律知識分享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勞工終止不定期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也就是,員工要離職時,原則上必須依照法定預告期間,提前告知雇主,讓雇主可以進行相關準備工作。
然而,有時員工未必會遵守預告期間的規定。究竟,在員工離職預告不足的情況下,是否已經有效終止勞動契約呢?員工沒有按照預告期間提前通知,會有什麼法律效果呢?
員工終止勞動契約的預告期間不足法定期間,不影響終止的效力
關於「員工離職預告期間不足」這點,法院認為:勞工依照勞動契約提供勞務,涉及人格權的行使,雇主不可以強制為之。勞工未預告而終止不定期契約,因為員工已經沒有在法定預告期間繼續服勞務的意願,也就沒有必要讓勞雇關係在該期間內繼續存在,所以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就算不足法定期間,也不影響其終止之生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勞上字第110號)
因此,即便員工向雇主提離職的當天就馬上離開公司、不再工作,也已經有效終止雙方間的勞動關係。但這並不代表員工就一定不會有其他法律責任。員工還必須注意以下兩點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1.如果雙方事前已針對「離職預告期不足法定天數」約定違約金,則員工離職預告期間不足便屬於違約行為,雇主可以向員工要求違約金。
2.如果因為員工離職預告期間不足,導致公司受有損失,公司可另向員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民國76年07月07日台內勞字第513747號函)。
結語:
原則上仍建議員工遵照法定的預告期間,事前向雇主預告離職,善盡預告和交接的責任,避免因為預告期不足產生後續法律責任。
關於離職時應該要遵守的程序,可另外參考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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