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和工作規則誰比較大?
文/曹新南 原文刊登於HR好朋友
雇主跟勞工之間,應該訂定勞動契約,書面或口頭均可,勞動契約的內容可以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
原則上,勞動契約是雇主與個別勞工簽訂的契約。
而工作規則,則是雇主為了管理需求,統一規定公司的各項作法,一般而言,個別勞動契約與公司工作規則不會牴觸,只是工作規則可能會訂得更細。
也就是說,勞動契約可能比較簡單,其他詳細的規定放在工作規則內,這時,工作規則可以視為是勞動契約的附約。
但是,勞動契約是雙方同意的,而工作規則卻是雇主單方面制定,報勞工主管機關核備通過的。
有沒有可能勞工先同意勞動契約,之後看到工作規則內的細節要求後,卻表示不同意呢? 這是有可能的。
理論上,是勞動契約比較大,但在雇主管理實務上,是工作規則比較大,因為大家要統一,才方便管理。
如果真的有勞工看過工作規則之後,明確表示不認同,這個工作規則就對該個別勞工沒有拘束效力,一般公司做法,大多是請該勞工離開,避免內部管理不統一造成衝突。當然也有少數公司會容許個別特殊勞工不被工作規則拘束,而另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而要如何讓工作規則成為勞動契約的附約,使之與勞動契約有一樣的效力?
首先是工作規則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備,依勞基法第70條,30人以上是強制規定,如果要比較保險一點,重要勞動條件變更先經過勞資會議通過,主管機關核備通過的可能性比較高。
其次,是要公開揭示,確認所有勞工同意並遵守,人不多的話建議讓所有同仁確認簽名。
而這個判決裡摘錄最高法院的判決說:如果雇主真的有公開揭示,也確認勞工都有看到,然後勞工沒提出異議,而且繼續提供勞務,就當作是勞工默示同意。
不過如果要避免糾紛,最好還是讓公司所有同仁都看過,確認簽名,留下證據,爭議會比較少。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勞上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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