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offer故意不寫「薪資」?其實是因為雇主顧慮這點!
文/曹新南 原文刊登於HR好朋友
錄取該不該發offer? offer上該不該寫薪資?
最近,我一位臉書好友,面試了8家公司,有兩家公司表示要錄用,其中一家聯繫他時,說他期望薪資47K,40K可以嗎? 另一家則表示依照他面試時開的薪資。
不過,這兩家公司發出的offer,上面都沒有寫明薪資是多少。
他把這些過程PO到網路上,引發一些討論,有人認為至今為止拿過的offer都有寫薪資,也有人認為南部公司就是這樣;也有議員候選人表示要向勞動部建議修改就業服務法,而該兩家公司也發表了一些聲明。
其實不少人都認為,這部分應該沒有違法不違法的問題,只是是否公開透明、是否重視求職者(未來員工)的問題。
這裡其實可以討論的有幾個點 :
1、錄取該不該發offer? 也就是錄取通知、聘僱通知、報到通知?
可以不用,勞動契約的成立,不需要一定要書面,口頭也算數,但有書面最好。
A(假設是公司)提出要約(職位、薪資、工作內容、工時、報到時間等勞動條件),B(假設是勞工)表示同意,這個契約就成立了。
所以,不發offer也是可以成立契約的,但是,勞動契約應該要包含應有的勞動條件,薪資當然是最重要的一部分。(勞動契約應規定哪些事項可以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
2、如果有offer,上面該不該寫薪資?
我不知道雇主有沒有事先講清楚 ,例如 : 我們現在先講清楚程序,現在雙方達成錄用協議,薪資是多少,之後會發一個通知,那個通知只是告訴你要準備什麼,但不是正式書面契約,所以上面不會有薪資,報到當日會另簽一份正式書面的勞動契約。
如果,雙方真的已經達成共識,也彼此溝通清楚,理應不致造成爭議,很顯然是溝通不足,或是彼此有誤解,這時書面就很重要。
雇主認知 : 電話講好(契約成立)>簡單通知(不是契約)>報到再簽書面合約。
勞工認知 : 書面通知(要載明勞動條件)視為要約,考慮是否接受,接受才是契約成立。
offer上面沒寫清楚,萬一其他工作機會都推掉了,去報到簽正式書面契約時,才看到薪資不符預期怎麼辦?
所以,要先確認這個offer的性質是甚麼? 是要約,還是只是通知?
3、以我以前從事獵頭工作而言,因為我們是依照人選的年薪收費,隨便舉例年薪100萬收20%,年薪200萬收25%,這時,薪資寫在白紙黑字上就很重要。
獵頭面試的過程中,會有很多個別溝通,最後,我們會請雇主開出offer,上面一定會有薪資,同時還會有人選簽名的欄位,offer必須經由人選簽名同意,由我們獵頭顧問回傳給雇主,才表示雙方都同意,之後我們才能依照上面的數字去計算。
4、那為何還是有些雇主不願給offer? 或是不願意給薪資?
我想,有些雇主會認為口頭講好就算數了,但是,更多時候,雇主是想保留更多彈性空間,只要沒發出offer,或是沒寫金額,事後要變卦就沒證據了,對於這種想法,我不予苟同。
首先,我們不能否認,雇主會欺負勞工,勞工也會騙雇主,你說多少,勞工說不是,然後去提告,如果雇主有白紙黑字證據,也有助於保護雇主,所以,為何不寫清楚呢?
其實,很多勞資爭議,就是因為溝通不足、不公開、不透明或是說變就變所導致的,雇主一開始就想保留"可以變"的空間,也就是以後可能會說話不算話,這已經不為人所接受。
尤其是現在到處缺工,雇主品牌越來越重要,不重視求職者,人家也不會重視你,雇主思維必須要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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