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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聘僱未滿18歲工作者皆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輪班、加班等相關問題,你都注意到了嗎?【HR好朋友】

文/HR好朋友 胡珈瑋

前陣子和專區的讀者們提到,因為暑假的關係,許多學生族會利用長假打工賺取一些外快,不過要注意在廣大的學生族群裡,勞基法的規定中 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的受雇從事工作者稱之為「童工」!若是各位讀者們現在任職的地方也有僱用未滿 18 歲的工作者,就得注意童工在勞基法上的相關規範。近期媒體中央社報導,台中市一起職業災害通報案,一名 15 歲少年七月時在工廠打工,第一天剛上機台操作左手食指就被截斷,而讓該名少年打工的仲介公司與工廠均被勞檢處開罰。

勞基法第 44 條
第 1 項: 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第 2 項:童工以及 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報導指出,台中市勞檢處經派員到場發現,該公司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也進一步確認使未滿 18 歲者從事相關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仲介公司與工廠因使未滿 18 歲勞工從事危險性工作,已經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也另涉刑法部分,目前移請台中地方檢察署處理;另工廠也因未設安全設備,已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加重處以新台幣 6 萬元罰鍰。

若事業單位有意僱用未滿 16 歲之童工,須遵守幾項鐵則

工時須按勞基法規定。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40 小時;例假日不得要求童工工作;午後 8 時至翌晨 6 時的時間內(即夜班、大夜班等時段)亦不得工作!
也就是若工作地方有需要輪班或加班等等情況出現時,都要小心童工不能工作的時間範圍。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範,童工及 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未滿 18 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上述報導當中仲介公司也表示,因為疏忽而並未取得該名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也不知道當初原先是說包裝工作的機台,最後卻造成少年職業災害。
不論如何,若有意聘僱未滿 18 歲的工作者,都必須確保遵守勞基法規定,否則因此吃上罰鍰甚至是刑事責任實在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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