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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請特休須先附上證明?勞動局回應:要勞工預先安排好特休也不行!【HR好朋友】

▲公司要求請特休須先附上證明?勞動局回應:要勞工預先安排好特休也不行!(圖片來源:pxhere,CC Licensed)

文/  胡珈瑋 HR好朋友

「特別休假」是每個勞工都擁有的權利,而身為人資工作者,想必時常都會面臨需要處理公司員工請特休……等等的相關業務內容!不過各位人資們,你們所待的公司會在員工提出要請特休時,要求對方須得提出「證明」才准假,否則就視同曠職扣薪嗎?還有,是否會在年初的時候就要求勞工將整年度特休預先排好呢?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可要注意了,台北市勞動局特此說明,上面兩件事都是不行的喔!

請特休不必特別說明請假事由與提供證明就能請

特休假立法的用意:「乃希望勞工能充分休養生息,恢復勞動力 。」

有關特別休假的定義,是針對勞工在同一個雇主或事業單位工作滿規定期間內,才能享有特別休假的權利。除了例假日、國定假日,可以不必特別說明請假事由與提供證明,就能擁有全薪的假期,比起事假與病假來的更有彈性!
有薪假、未休完,可延到隔一年度、雇主不能要求員工預排全年特休。以上這三項皆是勞基法規定「特別休假」三大權益。

而前面提到,有公司要求員工請特休前須附上證明才能准假,否則就會按照曠職扣薪處理,有關這一部份,日前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也表示,從勞基法的規定來看,特休假的排定權已經完全交到勞工身上,所以勞工完全可以按照個人意願安排休假,且無須經過雇主同意即可生效。

特休排定權為勞工,預先要求其排好也不行

另外勞動局也表示,由於特休屬於「有薪假」,有別於一般的請假性質,且特休排定權交由勞工,因此公司更不可以在年初就要求員工,必須把整年的特休假先行全部排好!上述要員工提出證明,預先排假……等等這些行為,明顯都是違反勞工特休權益。

最後不只是雇主方,勞動局也提醒勞方,雖然特休假的排定權在勞工自己身上,但在安排休假時建議還是要與公司達成共識,讓公司在人力調度上比較好做安排,避免產生影響公司營運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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