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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退休金為我國勞工老年經濟保障重要制度之一,為強化雇主落實法遵之義務、確保勞工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時雇主責任、保障死亡勞工之未成年遺屬及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益,及兼顧不諳選擇勞工退休金請領方式勞工之選擇權,爰勞動部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並於今(25)日發布。
勞動部說明,為使本次修正內容更為周延妥適,經徵詢專家學者、勞雇團體及相關單位意見並踐行預告程序,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重點包含:
一、確立雇主收取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義務,違反者依第53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二、落實退休基本生存權保障,對於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於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
三、提升死亡勞工之未成年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繼承死亡勞工退休金之保障,修訂得請領之10年期間自成年之日起算。
四、擴大勞工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保障範圍,保障遺屬請領專戶餘額之權益。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條文自115年3月25日發布,除第21條自115年8月1日生效外,其餘條文自115年3月27日起生效,勞工朋友或提繳單位如於申請退休金上遇有問題,或對於相關辦理程序不甚熟悉,皆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電話:02-2396-1266)洽詢。
文/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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