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吳佩旻
投保薪資是計算各項勞、就保保險給付的依據,勞動部勞保局提醒,各事業單位應依規定覈實申報員工的投保薪資。若員工薪資在當年2月到7月變動時,事業單位最遲應於8月底前申報調整;若在當年8月到隔年1月變動時,最遲應於隔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事業單位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將處以原保費差額4倍罰鍰。
勞保局表示,事業單位申報員工投保薪資時,應按其月薪資總額,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含工資、薪金及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予等,包括本薪、加班費、伙食津貼、業績獎金、全勤獎金等均須列入計算。雇主須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適用的等級金額覈實申報,不得多報或少報。
勞保局納保組組長劉金娃表示,近3年勞保局統計雇主未核實申報件數,104年有5094件、105年為4861件、106年為5435件,3年分別開罰7920萬元、8740萬元、7706萬元,查報來源包括勞工檢舉、稅捐單位通報及勞保局年度專案查核等。特別的是,近幾年勞工權利意識抬頭,自行檢舉件數有逐年增加趨勢。
若員工薪資偶有變動,雇主該選在何時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勞保局指出,若員工薪資在當年2月至7月變動時,事業單位最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如在當年8月至隔年1月變動時,最遲應在隔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薪資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薪資的平均為準,調整後的投保薪資將從事業單位向勞保局申報的隔月1日起生效。員工薪資變動較大者,事業單位也可按月或按季申報。
勞保局強調,事業單位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經勞保局查證屬實,依《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將對雇主進行裁罰,要求補齊保險費差額的4倍罰鍰,且員工如發生保險事故,導致少領給付金額,事業單位也應負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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