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
中華航空女性空服員3年多前被派在凌晨3時40分出勤,到當日下午三點多,桃園市府勞動檢查發現後,以女性勞工未經工會同意於晚上10點到清晨6點工作,違反勞基法,對華航開罰5萬元。
華航打行政官司指出,公司和工會簽訂的團體協約中,約定「懷孕女性勞不得於夜間工作」,「反面推論」是工會同意未懷孕女性可在夜間工作,且女性空服員在晚上10點後工作,公司設有休息室,也有交通車接送,符合勞基法規定,主張撤銷裁罰。
一審認定華航違反勞基法判裁罰有理,華航不服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回桃園法院更審。
法官函詢華航工會調查,工會表示「未曾針對女性員工夜間工作與資方協商」,且明白表示「就是不同意女性夜間工作」,並無懷孕與否的問題,也沒有「反面解釋」的空間,法官以華航反向推論女性可於夜間工作不符勞基法規範,判裁罰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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