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
攸關勞工訴訟權益的「勞動事件法草案」昨天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完成初審,未來完成立法,可望設立勞動專業法庭,勞工也可選擇較方便的法院起訴,勞資案件則減輕勞工舉證責任。立委們希望力拚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前完成三讀。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勞動事件法草案全文共五十三條,包括設立勞動專業法庭、將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求職者與招募者間的爭議也納入範圍,同時勞工可在勞務提供地的法院起訴,並減輕勞工繳納費用的負擔、舉證責任。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花八小時逐條審查討論後,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初審,除保留條文廿條,全案送朝野協商。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說,這次勞動事件法修法,主要是針對改善勞工在訴訟當中的障礙跟妨礙,特別是管轄法院的狀況,過去的勞資案件都是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以原就被」,意指原告要到被告所在地提告,如果是勞工跟雇主打官司,就得到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告。
由於勞工往往比較弱勢,這次法律明定,勞工可有充分選擇權,選擇在自己勞務提供地或公司所在地,甚至於任何分公司所在地,都可以提告起訴,完全由勞工決定。相反地,如果雇主要告勞工,雇主沒有任何決定權,仍得要到勞工的勞務提供地。
王厚偉說,這次修法也要強化訴訟當中調解功能,這是非常重要的目的。因勞工比較弱勢,訴訟是越快越好,冗長的訴訟會讓勞工卻步,透過調解程序的強化,讓勞工可很快在調解當中得到權益滿足,獲得權利保障。
此外,像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行政機關已做處理跟調查,期待法院能夠審酌內容,讓行政跟司法訴訟做很好的連結,讓勞工爭取權益從一開始到後面,都不會覺得白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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