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三、勞動部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七○一三○三○五號公告訂定「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生效;另於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以勞動條三字第一○八○一三○三四九號公告修正,並自同日生效。
四、考量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連續十一小時休息時間之規定時,有彈性調整之需求,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增列前開公司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於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併將適用期間已屆滿(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輪班人員」刪除;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五、再考量上開公司勞雇雙方對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已有共識,爰縮短預告期間,凡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出處: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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