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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勞動局:醫療院所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專區

一、依據 :

 

1、勞動部108年3月2日勞動條1字第1080130207號公告,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108年9月1日生效。

2、勞動部108年8月6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782號公告,訂定「核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並自108年9月1日生效。

二、適用範圍 :

1、 所稱住院醫師,係指依醫師法第7條之1授權訂定之專科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或醫療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接受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練或負責醫師訓練之醫師、牙醫師及中醫師。

2、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含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等)進用者。

三、醫療院所如何函報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核備 ?

1、線上送出核備名冊:

(1)第一次使用者需先加入本局勞動即時通會員(https://bit.ly/2KayGxc)。
(2)登入勞動即時通會員後,至「勞基法84-1約定書核備」系統(https://bit.ly/2IJH9HS)登載送出核備名冊。如核備名冊人數眾多,建議以匯入「核備勞工工作名冊範本」(按此下載範本)方式作業。

2、寄送公文 :可透過線上或郵寄之方式寄送公文資料(按此下載範本)至本局。

(1)申請公文函。

(2)核備名冊。
(3)勞雇雙方簽訂之約定書。
(4)外籍住院醫師相關證明文件(如下表)。

外籍住院醫師相關證明文件

身份 應檢附資料(影本)
外籍人士 護照、居留證及工作證(或聘僱許可證)
外籍配偶

以下資料擇其一提供:

  1. 身分證
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如戶籍謄本)

3、本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及約定書範本等可至本府臺北市民e點通參閱。

 

四、Q&A :

簽訂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相關疑義

Q1 : 勞資雙方所簽訂之約定書,可否依地方主管機關所提供之範本調整內容?

在未超過各工作時間上限之前提下,得由勞雇雙方於約定書中自行約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之時數。

Q2 : 如經勞資雙方同意簽訂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是從簽約日生效嗎?還是從主管機關同意核備日起生效?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規定之限制。
       故勞資雙方所簽訂之第84條之1約定書係自本局核備日起生效,未經核備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Q3 : 所稱「主管機關」為何?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4款規定,核備書面契約、勞動契約之「主管機關」,為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如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Q4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之申請核備流程中,應記載是否「無醫師建議須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確認」,如係屬已在院內接受醫學訓練之住院醫師,是否仍應辦理勞工健康檢查?該費用是否由雇主負擔?

一、體格檢查VS健康檢查

1、體格檢查:雇主僱用勞工 (新進員工) 時,應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2、健康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作業健康檢查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1)一般健康檢查,實施頻率:

A.65歲以上者,每年檢查1次
B.40歲以上未滿65歲 ,3年檢查1次
C.未滿40歲者,5年檢查1次

(2)特殊作業健康檢查,實施頻率:

       現場涉及高溫、噪音、游離輻射、異常氣壓、鉛、四烷基鉛、粉塵、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黃磷、聯啶或巴拉刈等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雇主需為該等作業勞工實施「特殊作業健康檢查」,檢查頻率每年1次。

(3)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依勞動部於107年1月5日公告「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施行至109年12月31日止。長期夜間工作的適用情形,分為工作日數及時數兩種,所謂夜間工作是指在晚上10點至清晨6點間從事工作,所指定的特定對象為全年度夜間工作時數累積達700小時以上,或每月在夜間工作達3小時的日數佔當月工作日的1/2,且全年度有6個月以上者。107年度達到標準者,雇主應在108年度實施檢查,108年度達到標準者,則需在109年度實施檢查,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詳細說明:https://bit.ly/2KzGVlG

 二、健康檢查費用

1、新進員工任職前的體格檢查,法無明定其費用是由勞方或資方負擔,故由雙方議定之。新進員工如提出健康檢查未逾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2、在職勞工一般健康檢查費用,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由雇主負擔。
3、特殊健康檢查費用:由於勞保局有職業病預防經費支付,事業單位於每年檢查前事先填寫「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申請書及申請名冊」,寄至勞工保險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號)。勞保局在審核會寄發每個員工的特殊健康檢查證明單暨紀錄表,事業單位在收到該表單的3個月內,交由員工持該表單前往具有特殊健檢資格的醫療機構檢查即可,免負特殊健檢費用,惟雇主尚需負擔掛號費用。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申請書及申請名冊請至勞工保險局下載。

出處:北市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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