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常因颱風地震而傳出災情,如果天然災害過後,勞工有事(如整理家園)處理,或是有家人受傷要照顧,該如何請假?
勞動部表示,如果因為颱風強震或暴雨造成災情,勞工需要重建、整理家園等,必須親自處理者,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也可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但如果勞工依法令已無假可請,仍有請假需求時,可與雇主協商留職停薪,雇主不得逕以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為由,逕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予以解雇。
重建家園、受傷請事假 不得視為曠工
另外,天災過後,勞工如因災後交通阻塞,無法返回工作崗位,則可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勞工可不到班,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雇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至於工資,宜不扣發,但若雇主不給薪,並不違法。
如果天然災害發生時,有勞工因為天災受傷要照顧,此時勞工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假請假天數以七天為限,併入事假計算;家庭照顧假薪資,依事假規定辦理。雇主不得因受雇者請家庭照顧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工如已請畢家庭照顧假,還是可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或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
若是勞工有親屬因天然災害不幸罹難,則符合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者,可依該條各款所定喪假日數請假,喪假期間,工資照給。
出處: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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