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新解:工會會務人員也可陪同勞檢
勞動部去年底發布函釋限制只有受檢事業單位員工才能陪同勞檢,引發工會團體不滿,痛批勞動部大開倒車,勞動部職安署上周為此召開研商會議,昨發出新函釋指「除為受檢事業單位所僱勞工外,尚包含由企業工會所聘雇承辦該工會會務工作人員。」
勞動部職安署主秘林毓堂解釋,去年函釋是為了回覆桃園市勞動局詢問。他表示,當時依據勞檢法第22條,考量營業秘密等因素,才會限制受檢事業單位勞工所雇勞工才能陪同勞檢,但許多工會反映實務執行上有困難,勞工可能正在值勤,無法及時離開工作崗位陪同勞檢。
林毓堂表示,經充分討論,昨再發函補充指出「企業工會所指派陪同檢查者,除為受檢事業單位所僱之勞工外,尚包含由企業工會所聘僱承辦該工會會務之工作人員。」至於產職業工會是否具陪同勞檢權,林毓堂坦言,目前還未有具體共識,未來產職業工會如何參與陪同勞檢,仍在研議當中。
但他提到,現行勞檢法第23條已賦予產職業工會的陪鑑權,若勞檢員認為有必要,可邀相關主管機關、團體或專家陪同前往鑑定。
文/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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