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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辦公規範 勞資應先釐清

居家辦公規範 勞資應先釐清

文/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許修豪(原文刊載於經濟日報)

近期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升溫,疫情警戒也因此提升,許多人又開始在家工作(work from home, WFH),雇主與勞工應了解在家或遠端工作的工時與加班費如何計算、工作場所或職災的認定、前往風險地區工作以及防疫照顧假等相關規定。

其實自去年初疫情開始之後,各國都有許多員工開始WFH,但台灣不若國外,在最近幾周之前,疫情都守得還不錯,因此台灣的主管機關,並未特別針對WFH有太多相關規範。

現行與WFH較有關的規定,是多年前頒布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當時發布當然沒考慮到新冠肺炎疫情後,遠距工作或WFH會成常態。

該指導原則列舉所謂在外工作主要有四類,包括司機、業務員、記者以及「電傳勞動工作者」,亦即員工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事業場所外,藉由電腦資訊科技,或電子通訊來履行勞動契約的型態。

如今若需遠距工作或WFH就適用這規定,基本上工時紀錄仍與在公司上班差不多,仍要透過電子方式紀錄工時,由勞工自行紀錄,然後傳給雇主記載。

至於延長工時、加班費的部分,因為雇主無法確實看到勞工何時有在工作,因此建議勞雇主雙方能事前協商好,可透過勞工事前申請、雇主核可的方式來管理。

對於WFH工作場所認定,其實台灣在疫情大爆發前,多數本土或中小企業很少有WFH的需求,如今雇主若要求員工WFH,其執行工作的地點就是工作場所。

一般工作時,若在通勤到公司或工作中出意外,會被認定為職災,但WFH時,勞雇雙方最好先約定好住所地址在哪,以及在家中的書房或哪個區域工作,因此若出去倒水,或在客廳打電玩時滑倒,就不能算職災。

WFH之後,原本的通勤或交通津貼有灰色地帶,是因主管機關目前傾向將WFH當成福利,若是通勤產生費用而申請的補助,就可能會被拿掉,但若薪資總額內含有通勤概念,較偏向經常性給予,算是工資的一部分。

至於目前本土疫情升高,如萬華區變感染熱區,若雇主要求員工去萬華上班,員工可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主張退避權,但若員工因雇主的堅持而染疫,就可主張職災。

除主張職災之外,員工在法律上還有其他請求基礎,是因雇主堅持員工到有職業風險的地方工作而染疫,雇主有故意過失,因此也屬「侵權行為」,員工也可請求民事賠償,因此勞雇雙方都應評估好相關風險。

此外,主管機關有公布防疫照顧假,雇主必須准假、不能阻攔,但不強制給薪,因此若員工請了防疫照顧假,雇主雖不一定要給薪水,但可透過勞資協商決定是否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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