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規則訂「未完成離職交接手續不給薪」 查證屬實最高罰百萬
北市勞動局審查公司工作規則時發現,有些公司會在工作規則中訂定離職規定,如「本公司員工離職須依規定完成一切交接手續,若有未完成者則抵扣部分工資」、「員工離職手續未完成前,暫不發薪」,或要求離職員工須親自到公司領取現金等規定。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勞工工資應按時並全額直接給付,若雇主扣押員工薪水或逕自變更工資給付方式,恐違反法令規定,依據同法第79條可裁處2至100萬元罰鍰。
陳信瑜表示,工作規則內容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雇主不得因員工離職交接手續未辦理完成而逕自扣薪、延遲發薪或單方面擅自異動工資給付方式,此等舉動顯然違法,且影響勞工權益甚鉅;但為避免發生勞資爭議,與職務相關且具合理性的離職移交手續,員工則應有義務配合,以降低勞資雙方困擾。
陳信瑜再次呼籲,制訂工作規則內容須合理且具體明確,並符合法令規定,不得濫用權利,逾越相關法令者應屬無效;如勞工對於工作規則產生疑義,雇主也應逐一說明,避免勞資雙方認知有落差而致爭議發生,北市勞動局將嚴格把關並守護勞工權益。
文/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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