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一、請領條件:
(一)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保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職業災害失能給付。
(二)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保失能給付 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 1 等級至第 15 等級規定之項目。
二、補助標準:
(一)失能程度符合給付標準第 1 等級至第 3 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 每月發給新臺幣(以下同)8,700 元。
(二)失能程度符合給付標準第 2 等級至第 7 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 1 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 6,200 元。
(三)失能程度符合給付標準第 8 等級至第 10 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 每月發給 3,200 元。
(四)職業疾病尚未遺存永久失能或失能程度符合給付標準第11等級至第15 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 1,900 元。
三、應備書件:
(一)申請書。
(二)勞保失能診斷書(下稱失能診斷書)。
(三)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貳、失能生活津貼
一、請領條件:
(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保職災傷病給付期滿或職災失能 給付。
(二)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給付標準第 1 等級至第 7 等級規定之項目。
二、補助標準:
(一)失能程度符合給付標準第 1 等級至第 3 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 每月發給 8,700 元。
(二)失能程度符合給付標準第 2 等級至第 7 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 1 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 6,200 元。
三、應備書件:
(一)申請書。
(二)失能診斷書。
(三)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請領條件:
(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 程度符合給付標準第 2 等級至第 15 等級規定之項目。 (二)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之各類職業訓練,每 月總訓練時數 100 小時以上。
(三)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職業疾病及失能生活津貼。
二、補助標準:受訓期間,每月發給 1 萬 4,800 元。
三、應備書件:
(一)經訓練機構證明之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三)職業疾病診斷書或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失能診斷書。
(五)未請領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職業疾病及失能生活津貼之聲明書。
肆、器具補助
一、請領條件:
(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致遺存障害,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 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
(二)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類別之補助。
二、補助標準: 每項輔助器具皆訂有最高補助金額,如輪椅為 5,000 元,彈性衣為 3 萬 元。每年以補助 4 項輔具、補助總金額以 6 萬元為限。此外,於最低使 用年限內,不得就同一項目再提出申請。
三、應備書件: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醫師出具需裝配輔助器具之文件。
(三)上開文件開具日或所載需用輔助器具之日起六個月內購買器具之統一 發票或收據正本。
(四)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該項器具補助之聲明書。
伍、看護補助
一、請領條件:
(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監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 助。
(二)符合給付標準所定精神、神經、胸腹部臟器及皮膚失能種類第 1 等級 及第 2 等級失能標準規定。
(三)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
二、補助標準:每月發給 1 萬 2,400 元。
三、應備書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三)失能診斷書。
(四)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看護補助之聲明書。
陸、家屬補助
一、請領條件: 職業災害死亡勞工之配偶、子女或父母。
二、補助標準:發給 10 萬元。
三、應備書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三)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四)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應 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本。
柒、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一、請領條件:
(一)勞保被保險人於職保法施行後離職退保,經醫師診斷為職業疾病,且 係保險有效期間所致。
(二)經醫師診斷其失能程度不能繼續從事工作。
(三)未請領同一疾病之失能給付。
二、補助標準: 與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相同,每月依等級發給 1,900 至 8,700 元不等。
三、應備書件:
(一)申請書。
(二)職業疾病診斷書。
(三)失能診斷書。
(四)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五)職歷報告書。
(六)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捌、其他重要規定
一、職業疾病及失能生活津貼僅得擇一請領。
二、按月發給之津貼補助,事故發生時有加入勞保者最長得請領 5 年;未加 入勞保者則為 3 年。
三、請領各項津貼補助應向職安署提出申請,由職安署直接撥入申請人帳戶。
四、請領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失能生活津貼、看護補助及退保後職業疾病生 活津貼者,應於每屆滿 1 年之日前,向職安署辦理續領。
五、按月發給之津貼或補助,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
玖、申請書表下載及電話諮詢 相關申請書表可於本署網站(https://www.osha.gov.tw/職災保護/職災勞工 津貼補助)下載使用。如有相關問題,請電洽本署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 (02-89956666 分機 8287)。
出處:108.7 勞動部職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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