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現今各企業徵才管道及手法多樣化,從報紙、網路(如人力銀行、社群軟體、官方網站等)到自行刊登廣告等皆有琳瑯滿目的職缺刊登。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長吳威志提醒,企業雇主或人資人員無論在何種平台求才,只要職缺每月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都應公開揭示薪資範圍;若未述明清楚,違者可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從每月定期抽查至少200則報紙及網路的徵才廣告中,可發現約有3%徵才廣告標示薪資不符情形,例如月薪4萬元以下卻寫薪資面議或未見任何薪資說明,或誤將加班費、三節獎金列入經常性薪資。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長吳威志說明,雇主及人資人員招募員工時,不論何種形式徵才都要說明職缺薪資範圍,且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的方式呈現,若以區間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5,000元為宜。
例如,雇主徵求機台操作員2名,可寫無工作經驗者月薪2萬8,000元;有2年經驗者月薪3萬2,000元,或揭示薪資範圍為2萬8,000元(無工作經驗者)至3萬2,000元(具2年經驗者);若雇主無法確保每月薪資達4萬元以上,可以薪資區間3萬元至4萬5,000元,或以最低可得薪資月薪3萬元呈現。
勞工局指出,「經常性薪資」指勞工每月可得的工作報酬,包含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含加班費、差旅費、三節獎金及年終獎金等。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 林由敏表示,雖然隨著數位時代蓬勃發展,招募的管道與模式也因應更迭不斷,但是企業主與人資人員在求新求變的同時,也應注意及熟知招募相關的法律規範及需注意的專業用詞,並深入了解人資招募的程序及管理、勞資溝通與協調的技巧。為避免勞資糾紛的產生,她也提醒,若人資人員在招募或聘用時遇到相關勞動法令問題,也可上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網站勞資Q&A問答專區,將有超過百位勞動法令專家為大家解答,協助勞資雙方共創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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