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 1例1休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人資證照/企業內訓/主管培訓/一例一休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人資證照/企業內訓/主管培訓/一例一休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公告事項 企業內訓課程 公開進修課程 1111人力銀行_求職找工作的求職網
4月加碼優惠專案【新入會大方送】最高折抵線上課程費『28,000元』!(4/18止)
LINE線上客服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人資訊息
人資勞動法訊息
本協會新聞
人資熱門話題
本協會公告
線上進修課程

線上進修課程

實體進修課程

實體進修課程

企業內訓

企業內訓

企業輔導

企業輔導

HR知識中心

HR知識中心

LINE@線上客服

法令專區

會員專區

會員專區

勞資Q&A

勞資Q&A

訂閱電子報
 
Email
懲戒處分的程序保障問題─實務案例與法院見解的彙整

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時,雇主得依工作規則予以懲戒。向來就懲戒處分爭議的主要目光,大多落在是否合乎相當性或比例原則,處分作成前的程序保障問題,相對缺乏關注。因此,本期週報特別就雇主實施懲戒處分前,應否給予勞工陳述意見機會等程序保障,及其對懲戒處分效力的影響為何,介紹法院相關案例見解。

 

一、除非設有相關規範,雇主實施懲戒處分原則上無遵循特定程序的義務

 

以下兩則案例,雇主作成解僱處分前,都沒有給予勞工陳述意見的機會,勞工在訴訟上的攻防方法之一,就是指摘程序保障不足,解僱有瑕疵。法院最終判雇主勝訴,理由均強調,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未設規範,雇主即無遵循特定程序的義務,縱然未賦予勞工陳述意見機會之程序保障,懲戒處分效力仍不受影響。

 

在【恐嚇主管案】中,公司對勞工的違規抽菸行為預計進行懲處,勞工在找主管理論過程中放話,小心出去怎麼死的都不知道,致主管心生畏懼,公司決定解僱該名勞工。訴訟上,勞工抗辯公司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解僱程序有重大瑕疵。最高法院認為:懲戒處分固應具備實質正當性並合於比例原則,但就實施懲戒的「程序」而言,除非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所明定,否則雇主並無遵循特定程序的義務,本件公司已訪談其他見聞事件經過的員工,確認勞工有言語恐嚇主管,據此所為解僱並無不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10號民事判決)。 

 

於【宿舍燒炭案】。勞工於員工宿舍中以木炭生火,雇主認定此舉危害宿舍員工生命及公司財產安全,違反宿舍禁止生火規定,乃召開獎懲委員會予以解僱。訴訟中,勞工主張雇主未予陳述意見的機會,程序顯有瑕疵,法院認定:實施懲戒之程序,除非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另有明訂,雇主無遵循特定程序的義務,本件公司工作規則未載明解僱應行何等程序,且公司解僱前已做過調查,也知悉原告意見為何,即不能據此認定解僱有瑕疵。(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

 

就此,新北地方法院更直接表示:除非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另有規定,否則公司是否有召開調查會議、有無給予原告陳述意見機會,皆與解僱合法性無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判決)。

 

二、如有明定實施懲戒之程序,雇主應予遵守,否則懲戒處分可能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曾有一則判決,涉及雇主對勞工所為降調減薪處分是否合法。論證過程中,法院提到公司工作規則已載明,降調處分需與員工協商,因此即使勞工符合工作規則中的降調懲處事由,公司既未與勞工協商給予程序保障,降調處分仍屬違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民事判決)。另士林地方法院也曾表示,就調職減薪、記過懲處及免職處分,若工作規則規定須經人評會決議,公司實施懲戒過程中卻未遵守,則處分應為無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延續此等意旨,下面兩則判決案例如出一轍。

 

例如【遲延收送件案】,法院認定雇主之解僱違法,即斟酌:公司工作規則明定對於員工的懲戒,應採取漸進式之申誡、記過、記大過及開除,且需經勞資協議,並檢附員工同意書。可見無論何等懲戒處分均要事先與員工協調,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且以漸進式手段為之。故而,就本件勞工遲延收送件之情形,公司並未依規定進行勞資協議、請勞工簽立同意書,即不符程序保障;又公司亦未舉證有何情節重大情事,致須略過其工作規則所定各階段之懲處及輔導而逕予開除,解僱處分顯然過於跳躍,有違相當性及最後手段性等原則。(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在【洩露工商秘密案】裡,雇主以勞工洩露工商秘密為由予以解雇。在訴訟上,勞工抗辯公司未召開人評會,違反工作規則規定,雇主則辯稱,主任委員對此有裁量權,並非一定要開人評會。法院表示,公司設人評會,旨在避免因個人好惡、派系鬥爭使員工工作權或財產權受損,方透過人評會委員合議制決議方式,沖淡人治色彩。據此,解僱屬於最嚴厲之處分,若認得跳過人評會,將使人評會形同虛設,不符比例原則。本件解僱既未經人評會決議,程序顯然有重大瑕疵,解僱並不合法(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需注意的是,即使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未明訂實施懲戒的程序,若公司與工會有簽訂團體協約,其中涉及懲戒程序相關規範時,亦須遵守。【隱匿郵件投遞案】之中,勞工為郵務投遞人員,於101年至105年間,未按規定投遞、且隱匿多則郵件,遭雇主予以解僱。法院認定解僱合法,理由提到公司有給予勞工陳述意見及申辯的機會,遵守了與工會間的團體協約約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57號民事判決)。

 

三、雖未明訂實施懲戒之程序,如過往慣例有一定做法,雇主亦應遵守

 

前面提到,雇主實施懲戒處分須遵守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甚至團體協約中所訂的懲戒程序。從以下三則案例可知,雇主尚應注意是否有依循過往慣例的做法,以免影響處分之效力。

 

在【保全值勤睡覺案】中,勞工因疑似值夜班時睡覺,遭雇主記兩支大過。法院認定此一懲戒處分不當,理由提到:依照公司過往作業方式,夜巡時若發現勞工低頭,為確認是在睡覺或者身體不適,除了拍打門窗引起注意外,尚應撥電話回中控室,由中控室去電聯繫勞工以查明狀況。確認是在睡覺後,再由勞工於勾選打瞌睡的查核表上簽名確認。而因本件勞工主張查核表造假,且雇主的夜巡查核程序及步驟確與之前作法不同,只是拍打窗戶數分鐘勞工沒有反應,即於查核表自行勾選打瞌睡,未給勞工簽名確認。最終,法院即認定該次夜巡查核程序難認合理,佐以中控室又未保存勞工執勤時的錄影畫面,程序公正性非無疑義,系爭懲戒處分應有不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72號裁定維持)

 

於【擅自更改行車路線案】,公司工作規則明訂行車人員如擅自更改行車路線,每次記大過一支,年度滿三大過者將被解僱。本件勞工為客車駕駛員,公司因故懷疑勞工私自更改路線,乃調出一月份行車紀錄器,研判於1月12、14、18日勞工行車公里數不足,而記三次大過解僱。法院認定解僱違法,其中即有斟酌:過往公司抽查司機交給站長的行車紀錄器時,通常僅抽檢一成,如果發現公里數不足,會向司機詢問、確認為何公里數不足,第一次由站長口頭告誡,第二次視情節是否嚴重,再由站長簽給公司營運課辦理後續懲戒。但是,本件以抽驗方式辦理並未發現勞工有私自更改路線,公司竟然一次調出其一月份全部之行車紀錄器調查,佐以行車公里數不足亦可能是開快車、紀錄器不精準、輪胎大小不同等原由所致,公司卻未給予勞工辯解機會。(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度勞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臺442號裁定維持)

 

在【員工相互代打卡案】,勞工A、B因有相互代打卡而偽造出勤紀錄之情形,遭公司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解僱。法院認定解僱合法,亦提及本件公司確有遵循工作規則所定程序,也沒有違反過往懲戒先例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勞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383號裁定維持)

 

四、縱未明訂實施懲戒之程序,建議仍應給予勞工陳述意見之機會

 

儘管,從以上案例來看,如果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團體協約中沒有明文規範,亦無悖離企業慣例之問題時,即使未給予勞工陳述意見機會等程序保障,也不會影響懲戒處分的效力。然而,法院仍可能會將勞工有無基本程序保障,納入處分合法性的整體判斷因素裡,最高法院在一則判決中,就將勞工的程序保障,置於勞工違規是否「情節重大」的綜合判斷因素裡:「…是否達於此處『情節重大』程度,應由雇主依據社會一般通念,審酌評估行業性質、職場文化、違規行為所造成影響、是否可歸責於勞工、有無賦與勞工必要程序保障即勞工可否預期等項,平衡雇主與勞工間之利益而妥為判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民事判決)

 

前面介紹的幾個案例中,法院在表達其法律見解時,亦有強調懲戒處分合法性應審酌有無給予勞工基本程序保障。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民事判決敘及:「關於懲戒處分之查,仍應審酌懲戒處分之作成是否具有合法性及正當性?有無符合比例原則?及懲戒處分實施過程有無給予勞工最起碼的程序保障?否則該懲戒處分即非屬合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勞簡字第27號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判決同此意旨)

 

又如前述【保全值勤睡覺案】,判決中提到:「懲戒性解僱因涉及憲法上人民工作權之保障,更應審慎處理,故須有相當確切事實,足認嚴重破壞勞動關係,難期繼續維持勞動契約,且無從期待雇主採用其他懲戒手段,始得為之,並應於懲戒過程給付勞工公正程序之保障,以維勞工權益。法院於審酌雇主對勞工之懲處及懲戒性解僱是否違法或不當,自應以上述標準為判斷基準。」

 

再如前述【員工相互代打卡案】,法院亦強調:「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是否重大,雇主應依該事業的性質和需要,勞工違反行為的情節,並審酌客觀標準,於維持雇主對事業的統制權與企業秩序所需要的範圍內,作適當的權衡,尚難一概而論,應個案判斷。客觀上是否符合「情節重大」,則可依:1平等對待原則、2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3不溯既往原則、4個人責任原則、5懲戒相當性原則及6懲戒程序的公正(查清事實真相予勞工本人辯白的機會)等方面予以衡量。」

 

五、結語

 

經由以上案例比較與法院見解的彙整,雇主在實施懲戒處分時,除應有具體事證支持、實質上符合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外,在「程序上」須注意者有三:

 

(一)確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中有無實施懲戒相關程序規範,如有,務必遵循,以免懲戒處分有遭認定為無效之風險。


(二)企業過往慣例之中,若實施懲戒過程有一定程序,原則上亦應參照。個案上若要差別處理,宜事先向法律顧問諮詢是否有區別對待的正當性。


(三)除非個案上有特殊考量,建議處分前通知勞工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此一舉措通常成本甚低,卻能減少處分效力遭質疑的因素,也能避免誤判情勢或有誤解勞工行為之可能,甚至未來亦得用以主張評斷勞工犯後態度之良劣。

 

文章出處:沈以軒律師

看更多勞資爭議請點我

 

熱門推薦:

【線上 online】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判斷流程專班

【線上 online】獨家專題!!新冠疫情升溫下—企業因應相關重點對策

【線上 online】高階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線上 online】勞檢因應暨實務判決解讀專班

【線上 online】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協會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主管領導管理課程業務行銷客服課程秘書行政課程總務採購課程
認證課程: 認證課程綜合版人力資源管理師認證班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企業內部講師認證班
基層主管養成特訓認證班專業秘書暨行政管理師認證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
集團服務: 人力銀行企業求才服務1111獵頭1111商搜網創業連鎖加盟落點分析1HR人資系統
‧地址:(105)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225號15樓 ‧電話:(02)2748-5188‧傳真:(02)2748-6388 ‧Email:cpea@cpea.org.tw


服務時間:周一~周五 AM8:30~PM6:00 /
協辦單位:全球菁英人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