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 1例1休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人資證照/企業內訓/主管培訓/一例一休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人資證照/企業內訓/主管培訓/一例一休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公告事項 企業內訓課程 公開進修課程 1111人力銀行_求職找工作的求職網
《「性工法」與「性騷法」正式上路!》哪些內容更適合行使管理權的主管知悉?【『企業內部』主管專用訓練版】
LINE線上客服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人資訊息
人資勞動法訊息
本協會新聞
人資熱門話題
本協會公告
線上進修課程

線上進修課程

實體進修課程

實體進修課程

企業內訓

企業內訓

企業輔導

企業輔導

HR知識中心

HR知識中心

LINE@線上客服

法令專區

會員專區

會員專區

勞資Q&A

勞資Q&A

訂閱電子報
 
Email
勞基法施行細則簡析與實務操作20問


 

壹、【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法簡析】


一、第20條(新增雇主應公告周知之事項)

本條改以「逐款條列式」規定,並且除了「變形工時」、「延長工時」以及「調整例假或休息日」,新增「縮短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休息時間」亦須公告周知。只是新增事項(勞基法第34條第2項但書)目前只開放國營事業單位(鐵路局、台電、台糖、台水及中油,請參附件勞動部107227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305號函),民營企業的人資夥伴仍必須遵守休息時間11小時的規範,如何應對,可參下文之「實務操作20問」。

 

二、第22條(新增母法第32條第2項但書「每3個月」定義)

勞動部表示應以「每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起迄日期由勞資雙方議定,每一週期區間不可重疊。

 

三、第22條之1(新增「備查」規範)

(一)「放寬延長工時上限」、「縮短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之休息時間」以及「例假調整」,所定勞工人數以「同一雇主」(包含分支機構)所僱用者加總計算。

(二)承前,備查的當地主管機關以事業單位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公務所在地之直轄或縣市政府為準。請善加利用勞動部「線上備查系統」哦(網址https://labcond.mol.gov.tw )

(三)承前,除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得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敘明事由,至遲應於前項所述事實發生前一日完成備查程序。

 

四、第22條之2(新增「補休」規範)

(一)順序及行使期限:依事實發生先後順序補休。補休期限勞資協商,但不得逾特休年度終結之末日,即補休期限只能等同特休年度終結末日或約定提前。

(二)折算工資期限:同特休折算工資期限辦理。

1.補休期限屆期:契約約定工資給付日發給或補休期限屆滿後30日內發給。

2.契約終止:依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亦得依母法第23條第1項約定發給)。

(三)如有爭議,雇主負有舉證責任

 

五、第22條之3(新增「例假調整」規範)

例假以每7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除符合母法第3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請注意,主管機關對此有發布2則解釋令,明確指定「得」「調整例假」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特定行業(但仍然要符合71),同時廢止勞動部10591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函。倘事業單位縱使在105函釋適用行業中(例如:旅客運輸業),但不在此次開放行業,也只得先邀請同業公會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哦。(請參附件勞動部107227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320號函及勞動條3字第1070130326號函)

 

六、第24條之1(新增「特休遞延」規範)

(一)遞延特休之工資基準: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仍未休畢者,按「原特休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算

(二)遞延之日數,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七、第37條(新增「勞工人數」計算方式)

依細則22條之11項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僱用勞工人數合計達30人,即應訂立工作規則並送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貳、【關鍵20問】

勞基法及細則修正案於107227日終於塵埃落定,短期內會否再引發大反彈,上演大修戲碼?只有天公伯知悉。但最關鍵處應回歸實務操作面如何因應,才是人資夥伴最大難題,本所提出【關鍵20問】,將整合各地主管機關見解後,陸續於沈以軒律師的勞動法人資讀書會課程中拆解分享!

 

一、延長工時放寬疑義

1. 勞基法32條第2項但書「每3個月」應如何約定?假設10731日起,經工會同意10731日至同年531日止,延長工時上限可達138小時,是否即表示10761日至同年831日必須「接續」為另一個「每3個月」之區間,以此類推且不得中斷?

 

2. 承前,如「第1個」之每3個月區間,與「第2個」之每3個月區間可以中斷,中斷期間可以間隔多久?如約定10731日至同年531日為「第1個」旺季區間,而在間隔4個月後,107101日至同年1231日為「第2個」旺季區間,是否於法有違?

 

3. 承前,若將二個區間間隔時間縮短,例如約定10731日至同年531日為「第1個」區間,而在間隔2個月後,10781日至同年1031日為「第2個」區間,是否亦可行?

 

二、補休疑義

1、假設特休採週年制,勞工10541日到職,107331日加班1小時,因為當日為週年制之年度終結日,勞工只能選擇請領加班費,不得選補休?

2、承上,雇主可否另與勞工約定以「每次」加班換補休之「發生」翌日起算1年內休畢?而與特休年度終結日脫勾?

 

三、輪班制疑義

雇主與勞工約定輪班制,班別分為「早1班」8時至17時、「早2班」8時至16時、「早3班」9時至18時、「早4班」9時至13時、「小夜班」16時至24時、「大夜班」24時至翌日8時以及「兩頭班」8時至12時與18時至22時等數種班別。

 

1、承上,勞工甲如今日值「早1班」,翌日值「早2班」,又今日下班後,如於22時臨時配合加班至翌日凌晨1時,該勞工翌日是否仍可照常按「早2班」出勤?

 

2、承上,勞工乙如今日值「早1班」,翌日值「早3班」,又今日下班後,如於22時臨時配合加班至翌日凌晨2時,該勞工翌日是否仍可照常按「早3班」出勤?

 

3、承上,勞工丙如今日值「早1班」,翌日值「兩頭班」,又今日下班後,如於22時臨時配合加班至翌日凌晨1時,該勞工翌日是否仍可照常按「兩頭班」出勤?

 

4、承上,勞工丁如今日值「早1班」,翌日值「早4班」,只需要工作4小時,又今日下班後,如於22時臨時配合加班至翌日凌晨1時,該勞工翌日是否仍可照常按「早4班」出勤?

 

5、承上,勞工戊如今日值「兩頭班」,翌日為法定休息日,但翌日復因業務需要於8時出來加班延長工時,不論業務結束是加班半日至12時或加班全日至17時,是否均仍違反說明一之法律規定?

 

6、承上,勞工己如今日及翌日原定班表皆為「早3班」,今日延長工時至22時,翌日依勞基法第30條第8項事由主張將工作起迄時間變更為8時至17時,雇主如同意調整翌日工時,致使勞工己提早至早上8時出勤,是否亦違反說明一之法律規定?

 

7、承上,勞工庚今日起三天班表依序為第一天「小夜班」、第二天「小夜班」及第三天「早4班」,如該勞工第二天請特休假一日,則第三天照常輪值「早4班」是否得以阻卻說明一之違法情事?

 

8、最後若事業單位根本沒有固定班表,只是每日上班起迄時間不固定(例如:客運業司機),前後二日出勤時間不同,是否即該當法條所謂「輪班制更換班次」?

 

四、調整例假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疑義

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為勞動部指定之行業,亦徵得工會同意,為因應特殊節慶之返鄉人潮,以今年為例(先假設得以適用上開規定),在「春節國定假日」排定連續二組每七日週期(即107212日至同年月25日),是否得間隔一日後於「228國定假日」排定另外連續二組每七日週期(即107227日至同年312日)調整例假,而各使勞工在上開每二組七日週期內連續工作逾6日?

 

五、特休遞延疑義

如特休採週年制,勞工10541日到職,105101日可享3日特休, 如未休畢,106331日即應結清特休未休工資。10641日可另享7日特休,如未休畢,107331日即應結清特休未休工資。

 

1. 然,10731日新法施行,勞基法第38條第4項但書規定,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可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度實施。承上例,107331日之7日特休如仍未休畢,是否即得適用新法,經勞資協商遞延至108331日前休畢?抑或係10741日起任職滿2年所生之10日特休,始得適用新法協商遞延?

 

2. 末,勞工10741日任職滿2年,享有10天特休,勞資雙方可否一併於是日協商約定「在不影響當年度10天特休排定權之前提下,如於108331 日尚有特休未休日數未休畢,剩餘未休日數全數直接遞延至次一年度,即109331日再將未休日數結清工資」?抑或只能等待至10831日後,即當年度特休行使期日屆滿之末月,勞資方得協商是否遞延?

 

六、備查程序疑義

細則22條之13項規定有「放寬延長工時上限」、「縮短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之休息時間」以及「例假調整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情事,且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至遲應於上開事實發生前一日備查,是指「一次性」備查或「每次事實發生」皆須為之?若當初勞資會議同意事項已經載明開放原則(例如:固定每年三月至五月為一週期),可否就執此備查「一次性」為之?


協會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主管領導管理課程業務行銷客服課程秘書行政課程總務採購課程
認證課程: 認證課程綜合版人力資源管理師認證班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企業內部講師認證班
基層主管養成特訓認證班專業秘書暨行政管理師認證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
集團服務: 人力銀行企業求才服務1111獵頭1111商搜網創業連鎖加盟落點分析1HR人資系統
‧地址:(105)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225號15樓 ‧電話:(02)2748-5188‧傳真:(02)2748-6388 ‧Email:cpea@cpea.org.tw


服務時間:周一~周五 AM8:30~PM6:00 /
協辦單位:全球菁英人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