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 1例1休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人資證照/企業內訓/主管培訓/一例一休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人資證照/企業內訓/主管培訓/一例一休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公告事項 企業內訓課程 公開進修課程 1111人力銀行_求職找工作的求職網
《「性工法」與「性騷法」正式上路!》哪些內容更適合行使管理權的主管知悉?【『企業內部』主管專用訓練版】
LINE線上客服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人資訊息
人資勞動法訊息
本協會新聞
人資熱門話題
本協會公告
線上進修課程

線上進修課程

實體進修課程

實體進修課程

企業內訓

企業內訓

企業輔導

企業輔導

HR知識中心

HR知識中心

LINE@線上客服

法令專區

會員專區

會員專區

勞資Q&A

勞資Q&A

訂閱電子報
 
Email
請假事由發生在到職前,雇主一定要給假嗎?

 

[提問]

Q1:勞工甲 107年7月1日結婚登記,同年7月27日生產,同年7月30日曾祖母往生,甲主張自107年8月1日到職日起,依序申請「產假」、「婚假」、「喪假」以及「育嬰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

 

 

Q2:承上,勞工乙(甲之配偶)於107年8月1日任職新公司,並向新公司申請「陪產假」?雇主得否拒絕?倘勞工乙業於107年7月31日辦理離婚登記,雇主得否拒絕給予陪產假

 

Q3:勞工丙107年7月1日經醫師診斷懷孕2個月,可否主張自107年8月1日到職日起申請「產檢假」及「安胎假」?

 

[回覆]

一、重要函釋摘錄(本所獨家)

(一)到職前結婚登記或親屬喪亡,到職後是否給予婚假或喪假,法無明文

勞動部107年7月31日勞動條3字第1070018000號函略以:「勞工於到職前結婚或親屬喪亡,法令未課雇主應給予婚假或喪假之義務。惟勞動基準法令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令,勞雇雙方如有較優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配偶於勞工到職前生產,到職後倘仍屬陪產假請求期間內,仍得申請陪產假

1、勞動部107年7月13日電子回文(收文文號:1070130952)

略以:「 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5日請陪產假。又陪產假並無任職期間限制,受僱者之配偶有分娩事實,於上開規定之請假期間內,即得依法向雇主申請陪產假,雇主不得拒絕。」。

2、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07年6月5日新北勞檢字第1073567441號函略以:「查前開陪產假之立法意旨,係因婦女分娩時,身心面臨甚大壓力,配偶之陪伴照顧實屬必要,爰受僱者如提出陪產假之需求,且在其配偶生產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雇主皆應依法給假,尚不因受僱者到職日而有影響。」。

(三)勞工於到職前生產,到職後尚屬分娩後連續8星期內,雇主應針對剩餘日數給予產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0月11日勞動二字第0940056125號函略以:「勞工於到職前生產,但仍在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應依該條所定之假期扣除自分娩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給予剩餘日數之假期。」。

 

二、本案回覆

(一)勞工甲107年7月27日生產,同年8月1日自新公司任職,是日起即可主張申請剩餘「產假」51天,雇主不得拒絕

;又107年7月1日結婚登記及同年月30日曾祖母往生,旨係發生於107年8月1日到職日之前,故雇主得自行酌情考量是否准予「婚假」及「喪假」;另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申請育嬰留停法定要件之一為任職滿6個月以上,雇主得自行酌情考量是否准予「育嬰留停」。

(二)勞工甲於107年7月27日生產,故勞工乙最遲可於107年7月27至同年8月10日之15日期間內,一次或分次申請5日陪產假,又基於母性保護及照護陪伴需要,縱勞工乙107年8月1日始到職,仍得於同年月10日前申請「陪產假」,雇主不得拒絕;惟若勞工乙業於107年7月31日辦理離婚手續登記完成,因不具備「配偶分娩」之法定要件,雇主得不給予「陪產假」。

(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勞工丙如有妊娠之事實,且經醫師診斷有安胎休養需要,不論其到職日為何,且不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勞工丙即可申請「安胎假」以及5日「產檢假」,雇主不得拒絕。

 

文章來源:沈律師

 

 

 

熱門推薦:

高階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勞動檢查暨一例一休因應QA專班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協會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主管領導管理課程業務行銷客服課程秘書行政課程總務採購課程
認證課程: 認證課程綜合版人力資源管理師認證班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企業內部講師認證班
基層主管養成特訓認證班專業秘書暨行政管理師認證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
集團服務: 人力銀行企業求才服務1111獵頭1111商搜網創業連鎖加盟落點分析1HR人資系統
‧地址:(105)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225號15樓 ‧電話:(02)2748-5188‧傳真:(02)2748-6388 ‧Email:cpea@cpea.org.tw


服務時間:周一~周五 AM8:30~PM6:00 /
協辦單位:全球菁英人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