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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勞動法】特約篇—責任制簡介

108/5/23起,每月工資15萬以上的高階主管適用「責任制」;108/9/1起,住院醫師納入適用勞基法,並同時適用「責任制」。「責任制」再度引起勞資雙方的關注,但到底什麼是「責任制」?

老闆說:「我們公司採責任制,不用打卡」是正確的嗎?責任制沒有工時限制、也不用給加班費嗎?有鑑於「責任制」常遭到誤解與濫用,本期讓我們來認識「責任制」。

「責任制」適用條件

責任制規範在勞基法第84-1條,雖然勞動條件比一般勞工寬鬆,但仍有一定的適用條件與法令限制,並非由勞資雙方任意約定而生效,相關的適用條件與可放寬的勞動條件參閱附件圖表

針對責任制適用條件補充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責任制適用對象僅針對勞動部公告的「工作者」,非依照行業別或是整個事業單位內共通適用。例如:保全公司內可能只有保全人員適用責任制,其他職類者(例如會計、業務人員)則否;資訊服務業內只有管理主管、研發工程師、維護工程師適用責任制,但其他人則不適用。

二、「工時上限」:責任制並非沒有工時上限,除少數特例以外(如航空空勤組員、住院醫師),大多每日正常工時上限為10小時、連同延長工時在內不可超過12小時。每月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總數,則在240小時至288小時不等(住院醫師例外)。

三、「出勤紀錄&延長工時」:既然工時約定書有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之區分,表示責任制仍會有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換句話說,仍須按日備置出勤紀錄(打卡),才能計算加班費。

四、「休息日?」:一例一休修法時,曾針對「責任制是否仍有法定休息日」有過一番討論。但以目前保全人員工時指引來說(https://bit.ly/2JXF9eJ),每月可約定的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在每天正常工時10小時的前提下,每月正常工作日出勤達24天;若再加上4至5天的例假,每月剩餘天數其實不足以容納法定的休息日天數。可見責任制工作者原則上並無法定休息日,除非勞資雙方對此有特別約定。

五、「國定假日」:責任制工作者雖然仍有國定假日權利,但雇主可以不受限於當日給與放假(即可事先約定於班表中排定調移國定假日),惟排定國定假日後要求勞工出勤,自須依第39條加倍發給工資

「責任制」相關工資換算

責任制既然可約定每月較多的正常工時,那麼「按月計薪」時,內含的正常工時數不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顯然不能比照一般計算方式(月工資總額/30/8)計算;甚至是否低於基本工資,也不能以勞動部公告的金額判斷。對此,勞動部(https://bit.ly/34EF8UM)已提供了換算方式:(只想看簡易版公式的夥伴,可以只看公式四與公式五)

公式一:一般勞工平均每月正常工時數
【(每週40工時 × 一年52週) + 8小時】÷12個月=174小時

公式二:換算責任制基本工資
23,100+【(23,100÷30÷8)×(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174小時)】

公式三:責任制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月工資總額 ÷【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174)】

從勞動部的公式中可知,當換算「責任制」相關工資時,須先算出「一般勞工平均每月的正常工時數」(公式一),計算出責任制與一般勞工每個月「正常工時差額」以後,再加上240小時(每月30天、每天8小時),當作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算式分母(公式三)。
然而我們可以發現,每月240小時(每月30天、每天8小時)與「一般勞工平均每月的正常工時數」的差額(240-174=66小時),其實就是「例假+休息日的每月平均時數」。公式二與公式三都是從240小時的基礎往上加,也就表示66小時是不變的數字,變動的是「每月正常工時總數」。掌握了此「66小時」的概念後,我們可以將計算公式更加簡化:

公式四:換算責任制月基本工資(簡易版)
(23,100÷30÷8)×(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66小時)

例:若經核備的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則換算月基本工資=96.25×(240+66)=29,452.5元

公式五:責任制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簡易版)
月工資總額 ÷(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66小時)

例:若經核備的每月正常工時220小時、月薪30,030元,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30,030÷(220+66)=105元

最後再次提醒各位夥伴,「責任制」彈性相當大、對勞工健康負擔也大,在實施過程建議加強對勞工的健康管理,不可忘記勞基法第84-1條最後一句條文:「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附表:責任制適用條件

 

適用條件

說明

備註

 

1

勞動部
核定公告之
「工作者」

監督、管理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勞動部核定公告 https://bit.ly/2CfRjLq

 
 
 

2

書面約定

工作時間
(不受勞基法§30、§32限制)

約定較長的每日正常工時
約定每月正常工時+延長工時總數
(依各地主管機關工時審查標準為限,以台北市為例:http://bit.ly/2pJodBv

 
 
 

例假
(不受勞基法§36限制)

不受「七休一」限制,可「十四休二」

 
 

休假
(不受勞基法§37限制)

可事先約定國定假日出勤或調移
(未調移而出勤仍應計給加班費)

 
 

女性夜間工作
(不受勞基法§49限制)

可直接與女性勞工約定夜間工作
不須先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

 
 

3

核備

約定書
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通過核備方可生效
准予核備前不可採責任制

 
 


#責任制 
#第84條之1工作者

文章出處:沈以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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