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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公居家隔離(檢疫)期間之工資給付爭議

一、前言

先前文章連結:(從「武漢肺炎」整理分析傳染病請假假別與工資給付爭議)已帶夥伴了解有關2019新型冠狀病毒、A型流感等傳染病防治的給假方式,本期週報則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後,帶夥伴進一步了解其中有關「防疫隔離假」之內容。建議夥伴可以先從「武漢肺炎」整理分析傳染病請假假別與工資給付爭議,本篇內容係補充說明該期內容中:「二、雇主須主動給假類型-【C】.因職業上原因被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民法§267)」、「三、若雇主未主動給假,勞工欲請假之類型-【F】.非因職務上原因被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收到「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民法§266)」之部分。

二、防疫隔離假期間雇主應否發給薪資---主管機關立場

(一)過往主管機關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83年5月11日(83)台勞動二字第 35290 號函釋:「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一)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二) 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三)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本次疫情期間主管機關網站回覆內容(https://bit.ly/2WLSHkw )

1.若雇主可以預見要員工出差返國後,員工將受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隔離/檢疫,此時仍派員工出差,則受隔離/檢疫的原因是可歸責於雇主(例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自中港澳返臺民眾必須接受居家檢疫,雇主仍指派員工前往,於返國接受居家檢疫的期間,雇主應照給工資)。

2.如果是其他因執行職務而受隔離/檢疫,需依個案情況認定隔離/檢疫的原因是否可歸責於雇主(例如,醫護人員因工作上原因而被隔離/檢疫,於隔離/檢疫期間,雇主應照給工資)。

三、防疫隔離假期間雇主應否發給薪資---宇恒叮嚀

由上可知,針對因疫情關係雇主被勒令停工,或是勞工被要求居家隔離/檢疫,雇主除給與防疫隔離假同時,針對未提供勞務之勞工有無給付工資義務,係以受隔離/檢疫原因可否歸責於雇主而定,可歸責於雇主時,雇主應給薪,反之則否。而所謂可歸責概念要與「執行職務原因」有別,蓋前者乃追究責任歸屬,後者則是單純判別因果關係存在。畢竟依照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僅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負責。而「過失」乙詞解釋,須雇主對於構成勞工被隔離/檢疫無法提供勞務的事實,客觀上可以預見注意卻仍不善盡注意義務。以下試就「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不同原因事實下,判斷可歸責雇主事由之類型為何,而希望不要逕以「執行職務因公相關」簡單帶過:

(一)勞工屬個案接觸者接受「居家隔離」期間

1.職場中有勞工確診,致使其週遭同事被衛生主管機關強制「居家隔離」,雖然隔離原因可謂職務上原因所導致,惟本件並非在認定職業災害,而係針對無法提供勞務乙事之可歸責原因判斷,此時職場上發生這樣的情況應非雇主所願或所能預見,勞資雙方均係在一「意外」情況下接受法定防疫措施,原則上應屬不可歸責雇主事由,而是因應政府的防疫要求,因此雇主可以不支付薪資給勞工。此觀本所獨家函詢主管機關解釋文(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年3月12日北市勞動字第1090110670號函釋:「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勞工得請「防疫隔離假」,雇主應給假,且不得視為曠工丶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勞工配合防疫措施而無法出勤工作,因為不可歸責於勞工,特別條例明定雇主不得有不利的對待,但因「防疫隔離假」也不可歸責於雇主,所以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薪資。三、有關臺端來函所詢,倘公司因勞工甲感染武漢肺炎確診(無論是否因職業上因素),致同一工作場所勞工乙配合衛生主管機通知居家隔離時,其勞工乙隔離原因尚難認可歸責於雇主,故隔離期間薪資,請依上開說明二辦理。」)即明。

2.除非,在特殊個案中可認列出可歸責雇主具體事實,例如:雇主可預見職場有疫情或感染風險,卻仍不作為或讓勞工身處其內執行職務(一般在醫護人員因工作上原因而被隔離者較為相近)。

(二)勞工有疫區出國史接受「居家檢疫」期間

此時勞工被要求「居家檢疫」是否可歸責於雇主,端視該疫區出差返台會被隔離乙事,是否是雇主可得預見範疇,且全程受雇主指揮監督下為之。若雇主在指派當下已知出差地為疫區,返國後須受強制隔離處分,卻仍指派出差,則勞工受隔離原因自屬可歸責於雇主。例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109年3月21日零時起提升全球旅遊疫情建議至「第三級」(警告:Warning),自國外入境者,需一律進行14天居家檢疫,雇主對此明顯可得預見,卻在該日後仍指派勞工出國洽公,當然於勞工返國接受居家檢疫的期間,屬可歸責於雇主事由,應照給工資。否則雇主本應在指派出差當下與勞工協商合意,外派期間休假究竟於當地施放抑或返台施放,再由公司依當時業務需求與疫情發展狀況決定之,方較能減少勞資爭議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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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沈以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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