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10/3到職,已加保勞保及勞退之提繳申報,健保需待前公司轉出後,再作健保之轉入。 10/3及10/4公司辦理戶外之員工團康活動。該員工10/3到職時未進公司,直接到活動地點一起參加公司的活動,因未進公司,故,無相關之出勤或打卡記錄。 10/5員工向工司表達歉意,因其有其他較佳的工作機會,所以決定不到本公司任職(此員工會至本公司任職,是受本公司之老闆請託而來的)。 公司於10/5申作勞保之退保及勞退停繳。勞保退保生效日10/5,勞退停繳生效日追溯10/4生效。 老闆告知人資部門,不需給付此人兩天之薪資,此員工應也不會在意這兩天之薪資。雖然如此,請問公司是否會因未給付此員工這兩天之薪資而承擔一些法律上或其他相關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