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爰此,勞基法所稱「工資」並須具有「勞動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二個要件。
所詢公司的薪資結構中有一項目為孝親補助津貼,僅限父母健在者才可領取,這個項目是否歸屬於非工資項目乙節,需判斷該支給是否具有「勞動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二要件;亦即應以其實質內涵決定,而不是表面之「名目」為準。除非該支給係雇主基於勉勵、恩惠、照顧等目的所為之福利措施,否則,即應列為工資。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NEW!107最新勞基法修正條文解析及因應實務】、【NEW!2018最新勞基法修正解析與實務操作重點】、【NEW!一例一休&mdash各項假別制度規定與排班規定具體因應對策】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