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詢年終要怎麼計算?法無明定。
二、至於年終獎金發給之主要依據為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依該條文規定,公司有賺錢,對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就有機會拿到當年度的年終獎金。反之,則否。
三、亦即,從該條文的立法原意來看,似乎並沒有強制規定公司一定要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其性質比較像具有獎勵性、恩惠性之給予,且其發放時間點約於農曆年前。
四、但公司如與員工之間,於約定勞動契約或訂定工作規則或簽定團體協約中明定「年終獎金」的發放標準及發放時間,其性質就屬工資之「經常性給予」的一部分,公司即有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據以履行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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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