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所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如果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其傷害情況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二、承上,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闖越鐵路平交道、酒駕、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等),應屬職業傷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三、雇主如為5人以上強制加保對象而未投保,建議可參依上開法令規定認定通勤災害是否為通勤職業傷災;再參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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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補償、保險給付及民、刑事責任剖析】、【職災補賠償、撫卹及團保規劃實務】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