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應該依據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2.     應該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3.     其資遣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4.     可以運用勞動部設計之資遣費試算表加以計算。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2019年勞基法重點條文解析及具體因應措施】、【員工離職及不能勝任之各項爭議解決實務】、【最新勞基法修正解析與實務操作重點】
徐卿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