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辨法第5-1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2.      遇到例假日補休禮拜一,雇主要求禮拜一或禮拜五上班,由於該日為國定假日上班,應依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加發1日工資。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2019-請假及各項假別爭議如何合法規劃與預防管理實務】、
【員工各種假別管理及法令處理規範】、【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
徐卿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