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二、貴公司的特休假計算是採曆年制,員工2013/7/15到職,扣除2018/7/29~2019/01/30育嬰留停6個月又2天,2019/01/31復職,其前後年資併計工作滿5年又14天,特休天數15天。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員工各種假別管理及法令處理規範】、【2019-請假及各項假別爭議如何合法規劃與預防管理實務】、【2019年勞基法重點條文解析及具體因應措施】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