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母公司是中國公司,在台灣的分公司,有聘僱外包人員掛靠在勞務公司,平時出缺勤是我們公司自己在做管理,掛靠公司只負責掛員工的勞健保及薪資發放,早先七八年,在原始合約中,有增加「補充協議」詳盡說明資遣費由我司負責,近這兩年來轉由我手上負責,契約重簽的時候,我並「沒有」將之前補充協議中:資遣費由我司負責的字眼放入,現在台灣分公司公司面臨解散,而中方不承認這筆資遣費,需要我司支付,因契約沒有明定,在這條件下,想詢問資遣費當然在合約基礎下看似臺灣外掛公司須承擔,但,這筆費用的龐大,請問老師可有以往案例,可以支持台灣分公司仍須支付外掛人員資遣費的呢?! 註:每月外掛公司會以薪資名目跟我司請款,而每月收取8服務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