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爰此,公司的勞動契約內容雖有定訂:《甲方行實新的薪資制度調整薪資或調動乙方工作職責使職務發生變化時甲方可對乙方職之薪資予以調整。》;但雇主如要調降獎金抽乘數《更改業績抽乘結構》,仍需遵照上開條文規定,與勞工重新議定,雇主尚不得未經徵得員工同意即片面單方逕予調降。且勞動契約與法令規定牴觸者無效,所以員工就所簽訂的勞動契約內容,當然有權利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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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