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項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雇主尚不得低於上開法定標準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
二、且雇主依勞基法規定標準予以補償。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亦即要先依勞基法給予補償,再由勞保給付抵充。
三、所詢因腰間錐盤突出向公司申請公傷假半年,公司無法判定是否為職災?如何給薪乙節?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先給普通傷病假,再依同規則第5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1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最後如經勞保局認定腰間錐盤突出為職業傷病,再據以核給公傷病假。申請公傷病假期間,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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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