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點可給予一次工資補償: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2. 第2點原領工資內涵: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3.第3點及第4點可洽職安署108年3月27日發布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附上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https://tmsc.osha.gov.tw/ 02-33668266連絡人:林先生):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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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